我们的法治共和国究竟需要怎样的现代法官?——也为莫兆军案件呐喊
胡绍宝
【关键词】法官 司法行为 法律思维
【全文】
今年的春节,有一位法官将在冰冷的铁窗内度过,他就是江苏省四会县人民法院的莫兆军(该院民庭副庭长)。事情是这样的,由于一起借款纠纷中的借据系犯罪分子用胁迫的方式取得,莫法官按照证据规则,在另一方当事人未能提供反证的情况下作出了显然是他认为在法律上正确的判决。但令莫法官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败诉一方当事人中的两位老人,因无法承受如此之判决,选择了自杀。而后来的司法介入证明莫法官判决所依据的事实的确是不真实的。于是,两位老人的自杀立马唤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同情,同时也引起了很多民众也包括为数不少法律人对莫法官的强烈谴责,一时间,莫法官成了助纣为虐的“帮凶”,甚至被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的罪名逮捕,似乎欲绳之以法而慰死去之冤魂。
作为一名当代的法律人,笔者听到看到这样一幕的那一刻,真的有点触目惊心甚至为自己将来所向往和可能会从事的职业或者说事业感到胆战心惊!于是笔者在此仅以为莫法官呐喊的名义也算是为自己趁早算算命吧。究竟莫法官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笔者在此不想也认为没必要多加多余的讨论和争论甚至惟恐这样的过多讨论会亵渎了一位共和国法官的人格,而只想反思或者说反问三个最基本的问题——我们的法治共和国究竟需要怎样的现代法官?究竟怎样才算得上是一位合格的现代法官?莫兆军算不算是一位合格的现代法官?
笔者以下将力所能及地从两个方面即法官的司法行为及其法律思维,来分析论证并以坚定的“绝对是!”的回答来“初生牛犊不怕虎”地检讨我们的司法和法思(法律思维的简称)同时也算是笔者个人对像莫兆军这样的法官的一种支持和鼓励,因为笔者担心我们的法官们会因此事而自觉地退缩,更惟恐这会成为历史的误会!
首先,笔者以为莫兆军自始至终的一切行为完全遵循了一名现代法官的法官职业准则。
第一、作为一名法官,他遵循了既定法律规则高于一切的职业行为准则。所谓“既定法律规则高于一切”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法律(含
宪法)至上;二是唯法是裁,甚至可以说“恶法亦法”,至少在观念上是这样的。法官在法律适用中应是固执的执行者,即使它与社会公众意识存在差距,法官也还是必须依照执行,因为法官“只服从法律”,他时刻必须记住自己是以法律的标准而不是以迎合社会公众意识来决断案件。具体到莫法官的案子,笔者认为答案是显而易见的:莫法官毫无疑问地严格遵守和执行着既定的法律规则,在此主要是证据规则,如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
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6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案件中感到冤屈的当事人既拿不出任何的对应证据,又没有就他们所称的刑事犯罪向公安机关报过案,法官无法得知当事人陈述情况的真实性,但又不能拒不对民事诉讼作出裁判,在这种情况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判决,于规则而言莫法官又错在哪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