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哈耶克经由提出“自生自发社会秩序不仅是由行动者与其他行动者发生互动而形成的,而且更重要的还是由行动者与那些并不为他们所知(“知道那个”的知识)但却直接影响他们行动的社会行为规则发生互动而构成的”的上述命题,还致使他在社会理论的分析过程中发展出了另一个与此相关的重要命题,即“人的社会生活,甚或社会动物的群体生活,之所以可能,乃是因为个体依照某些规则行事”。〔30〕哈耶克这个命题的关键之处,乃在于行动者在很大的程度上是通过遵循社会行为规则而把握他们在社会世界中的行事方式的,并且是通过这种方式而在与其他行动者的互动过程中维续和扩展社会秩序的。与此相关的是,我们也可以说这一发展是哈耶克在研究知识发现和传播的机制方面的一个转折点,因为这些社会行为规则不仅能够使行动者在拥有知识的时候交流或传播这些知识,而且还能够使他们在并不拥有必需的知识的时候应对无知,一如哈耶克所言,这些社会行为规则乃是“社会的集合知识的体现”;更为具体地说,如果一个行动者成功地遵循了一项社会行为规则,那么这个行动者便通过此项规则而具有了实施某一行动的能力。〔31〕
综上所述,哈耶克经由“知”向“无知”知识观的转化而获得的最为重要的一项成就,我将之概括成他为其社会理论所建构的认识和解释社会的“规则”研究范式,而这正是他从内在理路上得以建构其法律理论的最为重要的途径之一。哈耶克“规则”研究范式的确立,由于它以“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purpose-seeking)的动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遵循规则(rule-following)的动物”〔32〕的观点为前设,所以它也就不仅意味着人之行动受着作为深层结构的社会行为规则的支配,进而还意味着对人之行为的解释或者对社会现象的认识乃是一阐释某种独立于行动者的知识但却切实影响或支配行动者之行动的社会行为规则的问题,而不是一简单考察某些刻意的和具体的行动或事件的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个人以为,哈耶克的这一研究范式涉及到了对人们所熟知的“个人”与“社会”或“行动”与“结构”等彼此对立的认识框架的革命性“改造”;而且也为他在此一研究范式的支配下对法律问题展开实质性讨论提供了一种极具意义的知识进路。〔33〕
(三)哈耶克自由理论的建构与法律问题的提出
一如上述,哈耶克经由无知观的建构而确立起了其社会理论中的社会秩序分类学,而且这一分类学也为他在洞见或解释社会的繁复进程方面提供了一个极为精致和强有力的进路,但是与此同时,从逻辑的角度看,它也在更深的层面上提出了一个哈耶克必须经由理论上的拓展方能做出回答的问题,这是因为哈耶克通过其所建立的社会秩序分类学本身并不能够直接证明某一种社会秩序比另一种社会秩序更可欲或更具助益性。毋庸置疑,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而我个人认为,哈耶克乃是通过自由理论的建构来回答这个问题的。
一如我们所知,哈耶克并不否认个人自由作为一种不争的伦理前设〔34〕的重要意义,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他却认为,就建构自由理论而言,更为重要的乃是对自由为什么是一个重要价值的问题做出论证,据此,他给出了三个重要的理论论辩。第一,他立基于弗格森、休谟、斯密和门格尔等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一脉的学理之上,力图表明自由与自生自发秩序不仅是相容的而且也是它的规定性之所在,更是人在自由尝试和自由努力的过程中所体认到的价值本身,这是因为可辨识的和稳定的秩序状态能够从非指导的或非设计的个人自由的行动过程中产生;与此紧密相关的是,哈耶克的第二个论辩则试图表明,透过干涉个人自由而力图重新建构社会秩序和设计社会分配模式的做法是极具危害的,因为这种建构论的唯理主义做法只会致使隐含于自生自发秩序之中的种种理性不及的自由力量丢失或蒙遭扼杀;当然,哈耶克所提供的第三个论辩最为重要,也是他的自由理论论辩中最为繁复的一个观点,即自由不只是人获致幸福的必要条件——这是因为自由能使人享受到只有自由的社会秩序所能确保提供的各种助益,而且是使人拥有或把握一种默会的能力或默会的知识的前提条件。
显而易见,哈耶克的上述三个理论论辩,一方面深刻地说明了自由在哈耶克整个社会哲学中所具有的支配性地位,因为自由作为一种目的本身就极具重要性。就此而言,哈耶克的研究的确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着如何追求或如何保障自由这个核心问题而展开的,〔35〕一如他在《通往奴役之路》一书的序言中所明确指出的,他撰写这部政治著作的目的乃在于捍卫“某些终极价值”,而其中的核心价值便是自由;他甚至还征引托克维尔的话说,“我相信,在任何时代我都一定会珍爱自由,但是在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我却准备崇拜自由”。〔36〕哈耶克在1960年《自由秩序原理》出版的一年后所发表的一篇论文中指出,
在为该书德文版所做的序言草稿中是这样描述自由的,即“自由不只是许多价值中的一个价值,而且是大多数其他价值的渊源和条件”,然而经过考虑以后他却对这个观点做出了重大的修正,并将自由的重要性推至了极限:“自由不只是诸多其他价值中的一个价值,……而且还是所有其他个人价值的渊源和必要的条件”。〔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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