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置疑,阐明哈耶克在社会秩序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分立的个人知识”与“理论知识”的界分观,为我们进一步探究哈耶克的知识观设定了限度或路径,但是仅此尚不足以使我们洞见到哈耶克此时主张的“分立的个人知识”的特性,因此我们还需要对他的这个概念做进一步的厘定。
哈耶克所谓的“分立的个人知识”,套用他本人的话来说,乃是一种为不同的个人分散拥有的关于“特定时空下的情势”的知识;当然,哈耶克在1936年时对此尚不明确,当时他把这种知识称之为与特定的人具有关系的“相关的知识”〔51〕,而只是在1945年的论文中才大量使用“特定时间和地点的知识”〔52〕或为“现场的人”所拥有的关于“特定时空下的情势的知识”〔53〕。显而易见,这种关于“特定时空下的情势的知识”实际上还隐含着各种不同种类的知识:第一,这种行动者关于“即时性环境的事实的知识”显然包括一种独立于“知道者”(knower)而隐含于一系列形式制度中的知识种类。这种知识隐存于教育、图书馆、传媒广告等这类形式制度中,并且具有相当高的时间性和地方性,任何行动者都可以经由学习而获得这种地方性知识并在社会活动中使用它和发展它;第二,这种关于“特定时空情势的知识”当然也包括那种为行动者以外的其他行动者所拥有的知识,亦即有一知道主体的知识种类,而这种知识也是可以为特定的行动者在社会互动中“发现的”。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种关于“特定时空下的情势的知识”中的不同知识种类,尽管是哈耶克经由对“分立的个人知识”与“理论知识”界分的突破而在“分立的个人知识”题域中的拓展运用,然却并未涉及到此一题域中知识的不同性质问题。显而易见,哈耶克所言的这种知识,第一个特性就是它所具有的“分散性”或“分立性”,这是因为哈耶克认为,并不存在一种整合了的社会知识,也不存在那种把全部知识都化约成“科学知识”的知识,所存在的只是无法加以组织的为无数个人所特有分立的知识:尽管在“今天,谁要是认为科学知识不是全部知识的概括,简直就是异端邪说。但是稍加思索就会知道,当然还存在许多非常重要但未组织起来的知识,即有关特定时间和地点的知识,它们在一般意义上甚至不可能被称为科学的知识。但正是在这方面,每个人实际上都对所有其他人来说具有某种优势,因为每个人都掌握着可以利用的独一无二的信息,而基于这种信息的决策只有由每个个人作出,或由他积极参与作出,这种信息才能被利用”〔54〕。这里需要再一次强调,知识的这种“分散特性”所关涉的还只是知识的一种存在状态,而未能涉及到知识本身的内在性质,而关于后者,我们将在下文讨论。其次,上述那种关于“特定时间和空间的情势”的分立的个人知识,实际上是一种“可以发现的”或“可传播的”和“可以阐明的”知识,因为在哈耶克那里,这种知识主要是一种独立于“知道者”且常常隐含于各种形式制度之中或为其他行动者所拥有的知识,所以行动者本人未必一开始就拥有这种知识,但是他们却能够经由学习等手段而掌握这类知识;而这也就意味着,行动者对这类知识的把握和传播,实是以一种“知”或“有意识”的方式达致的,因为行动者知道他们所需要的知识和所知道的东西并且能够阐明它们。从这个意义上讲,哈耶克此时所宣称的关于“特定时空下的情势的知识”只是一种吉尔伯特·赖尔意义上的“知道那个”(know that)的知识,而非他所指出的那种“知道如何”(know how)的知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正是哈耶克宣称的这种知识具有着“知道那个”的知识的品格,所以他在此一阶段的研究中也就更关注个人所拥有的实质性知识的问题〔55〕,进而在考虑如何协调分散的知识的过程中也只能强调对知识的量的追究,哈耶克对此曾极为明确地指出:关于制度的效率问题,“主要取决于我们可望在哪一种制度下能够更为充分地利用现有的知识,而知识的充分利用又取决于我们怎样做才更有可能取得成功;是将所有应被利用的但原来分散在许多不同的个人间的知识交由一个单一的中央权威机构来处理呢,还是把每个人所需要的附加的知识都灌输给他们,以使他们的计划能与别人的计划相吻合”〔56〕?从逻辑上讲,只要哈耶克经由“分立的个人知识”概念的提出而开始质疑主流经济学处理知识问题时所采用的实证主义的方法,只要哈耶克因此而采取主观主义的知识观和社会科学中方法论个人主义的进路,他就不仅会对社会的非同质性保有高度的警省,进而考虑知识的构成问题,而且还必定会主张不同情形和环境中的不同行动者拥有着不同量的实质性知识,进而探究这些行动者发现和传播这类知识并增进这类知识的发现和传播所依凭的机制问题,而这个问题则实实在在与哈耶克所试图回答的有关社会秩序如何维续和发展自身的问题紧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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