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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自选集之九: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自由秩序原理》代译序(三)

邓正来自选集之九: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自由秩序原理》代译序(三)


邓正来


【全文】
  三、 哈耶克的社会理论:对当代自由主义的挑战和对“社群主义”的回应
  一如上述,哈耶克社会理论对于当代社会哲学的发展具有着很重大的意义,然而囿于篇幅,本文不可能在整体的意义上对哈耶克的这一知识贡献给出详尽阐释,因此,我们将把讨论的重点局限在哈耶克的社会理论在当代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论争中所可能具有的重要意义方面。然而,在我们探讨这个问题之前,依照分析的逻辑,我们将首先对当代自由主义内部的论争进行分析,以求发现它们之间的分歧和共同的理论假设;进而在这一基础上对当代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这两大哲学思潮之间的论争问题进行爬梳,以求凸显它们在价值取向上的冲突。
  (一)当代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论争 
  众所周知,自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正义论》始,英美现代自由主义政治理论便基本上为他的论题所支配,即使是罗伯特·诺齐克的名著《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也未能摆脱他的论题范围,一如他在该书中所坦率承认的,“《正义论》是自约翰·穆勒的著作以来所仅见的一部有力的、深刻的、精巧的、论述宽广和系统的政治和道德哲学著作。……政治哲学家们现在必须要么在罗尔斯的理论框架内工作,要么解释不这样做的理由”〔116〕;而从研究范式的转换来看,我们则可以说英美政治哲学的发展因罗尔斯《正义论》重新确立起了义务论伦理学而步入了一个“罗尔斯时代”或“以罗尔斯为轴心的时代”;这个时代的特征主要表现为英语世界的自由主义从功利主义走出而步入了“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当代自由主义话语之中。在大哲学家伊赛亚·伯林纪念文集《自由的理念》(The Idea of Freedom)中,英国著名法律哲学家H.L.哈特从西方自由主义发展的角度出发确证了这一政治哲学转向的趋势,
  “我认为,任何熟悉过去十年来在英美两国出版的关于政治哲学的论著的人,都不可能怀疑这个论题——即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和法律哲学的汇合点——正在经历着重大的变化。我认为,我们当下正在目睹从一个曾经被广为接受的旧信念中转换出来的过程,这个旧信念便是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如果我们能够发现它的恰当形式的话)必定能够把握政治道德的实质。然而新的信念则认为,真理一定不在于那种视集合或平均的一般福利的最大化为其目的的原则,而在于一种关于基本人权(亦即保护个人的具体的基本自由和利益)的原则,如果我们能够为这些权利发现某种足以坚固的基础,以应对那些久以为人们所熟悉的批评观点”〔117〕。 
  罗尔斯沿着康德理性主义义务论伦理学的思路,围绕着正义这一核心范畴而指出,个人在政治思想和信念等方面的基本自由和权利是不能以任何名义牺牲的,但在社会和经济利益分配的领域内,却可以奉行一种最大限度地改善境况最差者地位的原则,尽管这意味着对某些人在经济利益和财富分配方面的权利的侵损;正是立基于这一洞见,罗尔斯确立了正义伦理学的两个著名基本原则:一是个人基本自由优先和基本权利平等的“第一自由正义原则”;二是机会均等和改善最少数境况最差者地位的“差别原则”〔118〕。 
  然而,诺齐克则承继了十七世纪洛克等古典自由主义哲学家的“个人权利至上”理论以及蕴含于其间的有关个人和个人权利之正当性乃是先定的道德假设,一如他所言,“个人拥有权利。……这些权利如此强有力和广泛,以致引出了国家及其官员能做些什么事情的问题”〔119〕;诺齐克进而在这一理论假设的基础上最终确立了国家的正当性原则,即正义的国家乃是最少干预个人事务、最能保障个人权利之充分实现的国家;而这也就是诺齐克提出的“最小国家”(the minimal state)原则。因此,从逻辑上讲,在“最小国家”原则之下,个人行为所应当且唯一能够遵循的道德准则,也只能是立基于“个人权利至上”这一道德原则的“权利”原则〔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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