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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自选集之九: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自由秩序原理》代译序(一)

  值得注意的是,哈耶克的社会秩序分类学对于他的社会理论的建构还具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哈耶克的这一分类学为他的社会理论研究对象的建构确立了基础和限度。在哈耶克的分类学中,组织这种社会秩序并不会提出社会理论的问题,从而也不会产生一个具体的社会理论,因为它们的存在和特定的作用能够从那些产生并领导它们的人的意图中得到解释。然而,哈耶克指出,自生自发秩序却与组织完全不同,它们的出现和进化所具有的非计划性质或非意图性,必定会引发真正需要解释的问题,或者必定会引起研究者的好奇心并使之成为确立“一种独特的理论体系”的理由〔52〕,因此只有在解释自生自发秩序的过程中才需要有相应的社会理论的建构。当然,这些自生自发秩序“并不会把它们自己强施于我们的感觉,而必须通过我们的智力去探寻它们。我们无力看到……这个有意义行动的秩序,而只能够通过头脑去探寻各种存在于要素间的关系的方式来重构它们”〔53〕,而这样一种“重构”就是社会理论的任务。“社会理论始于——并且只具有一种对象,乃是因为——这样一种发现,即存在着一种有序结构,但它们是许多人行动的产物,而不是人之设计的结果”〔54〕;换言之,社会理论就是对自发社会秩序的系统研究〔55〕;更具体地说,由于自生自发秩序并不能独立于参与其间的个人行为的常规性或以此为基础的一般性规则而存在,所以哈耶克认为,社会理论的任务乃在于揭示那些只要得到遵循便会导向自生自发秩序的规则及其赖以为基础的常规性,而这也是哈耶克把社会理论或社会科学界定为关于一般性规则的知识的道理之所在〔56〕。 
  正是从上述社会秩序分类学的建构中,哈耶克渐渐为他的社会理论确立了研究对象并为发展一整套自由主义的社会理论奠定了基础;从社会理论的发展脉络来看,哈耶克的这一努力在某种意义上构成了社会理论研究对象从“行动”向“规则”的转换。毋庸置疑,哈耶克对这种社会理论的建构,所承继的乃是由孟德维尔始创并进一步由十八世纪苏格兰思想家休谟、斯密、亚当·福格森及十九世纪的卡尔·门格尔所阐释的著名的社会思想传统,它不仅与笛卡尔关于独立而先在的人之理性发明了这些秩序和制度的观点完全背道而驰,而且也与那种所谓的“社会契约”观相反对。哈耶克的这种社会理论明确表明,一种显见明确的秩序并非人的智慧预先设计的产物,也并非出自于一种更高级的、超自然的智能的设计,而是适应性进化的结果;用哈耶克的社会理论来表达,这种结果就是自生自发的秩序和规则的文化进化。
  
【注释】  〔1〕“朝圣山学社”成立于1947年4月。当年,在哈耶克的推动下,39位著名学者集会于瑞士“朝圣山”讨论自由社会的性质等重大问题;会后在哈耶克的倡议下,成立了该学社,并以首次集会的地名“朝圣山”命名。哈耶克自该学社创立起,连任12年主席,于1960年辞去主席一职并当选为名誉主席。该学社的核心成员有冯·米塞斯、弗兰克·奈特、福里德曼、波普尔、麦克·博兰尼、马克洛普等著名学者。有关文献请参阅F. Machlup, ed. Essays on Hayek, Routledge, 1977, xi-xiv; 更重要的文献请参阅S. Kresge and L. Wenar, ed. Hayek on Hayek, Routledge, 1994, pp.1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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