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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自选集之九: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自由秩序原理》代译序(一)

  根据上述“进化论的理性主义与建构论的唯理主义”框架,哈耶克把所有结社、制度和其他社会型构的社会秩序类分为不是生成的就是建构的:前者是指“自生自发的秩序”,而后者则是指“组织”或者“人造的秩序”〔45〕。显而易见,正是对自生自发秩序和组织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秩序所做的这一界分,构成了哈耶克的社会秩序分类学的核心;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就理论的逻辑而言,哈耶克对自生自发秩序与组织的两分法,与其所确立的进化论理性主义与建构论唯理主义框架之间也存在着结构上的一致性。哈耶克的社会秩序分类学,大致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第一,哈耶克指出,尽管自生自发秩序与组织在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差异,然而它们之间的首要差异则是它们所展示的有序性的产生方式。自生自发的秩序乃是在那些追求自己的目的的个人之间自发生成的,而这意味着任何个人都不知道他的行动与其他人的行动相结合会产生什么结果,一如哈耶克所说,“在各种人际关系中,一系列具有明确目的的制度的生成,是极其复杂但却条理井然的,然而这既不是设计的结果,也不是发明的结果,而是产生于诸多并未明确意识到其所做所为会有如此结果的人的各自行动”〔46〕,用更简洁的话说,亦即它们是人之行动的非意图的后果,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然而,组织中的有序性却是一致行动的结果,因为组织中的合作与和谐乃是集中指导的结果。 
  第二,这两种社会秩序类型所依赖的协调手段不同。哈耶克认为,导向自生自发秩序的协调和谐,必定涉及到一般性规则的问题,换言之,如果要达致社会的自我协调,那么社会秩序的参与者就必须共有某些规则并严格遵循这些行为规则,一如哈耶克所指出的,“自发自发秩序的型构,乃是这些秩序的要素在回应它们的即时环境时遵循某些规则的结果”〔47〕;相反,协调一个组织中的劳动分工的社会结构则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等级关系,而在这种关系中,命令详尽地规定了每个成员的具体活动〔48〕。 
  第三,自生自发秩序为不同的个人实现其各自的目的提供了有助益的条件;相反,一个组织则是一种有助于实施某个先行确定的具体目的的集体工具。自生自发秩序与组织的这一区别也主要凸显在它们各自的运作所赖以为基础的上述协调手段上。自生自发秩序所特有的行为规则是“否定性”的,它们只界定个人行动的合法领域,并允许社会活动参与者在这个限度内自由地根据他们自己的计划选择和决定他们的活动;然而,确保组织协调的命令,则是通过尽可能地规定其成员的具体活动的方式来全力推进先定的集体目标的。 
  哈耶克对自生自发秩序与组织所做的这种分类学上的区别极为重要,因为它彻底否弃了人们普遍持有的一种信念或“自负”,亦即哈耶克所谓的那种人的“思想上的拟人化习惯”(anthropomorphic habits)〔49〕,因为正是这种习惯使人们在心理层面倾向于把所有的社会秩序都视作是人为了实现某种具体的集体目的而经由审慎思考设计并创造出来的东西。哈耶克指出,依照这种方式而把所有的社会秩序都视作是人造之物,即以命令与服从这种等级关系为基础的“组织”,显然是一个大谬误。的确,哈耶克承认“家庭、农场、工厂、商号、公司和各种团体,以及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制度或机构,都是组织”〔50〕,但是不容忽视的是他的一个更为重要的洞见,即这些组织都被整合进了一个无所不包的社会秩序之中,而这个社会秩序本身则不是等级结构的,因此我们绝对不能把它们误作为建构唯理主义者所主张的那种“组织”。这就是哈耶克在社会生活中发现的一种最为广泛的自生自发秩序,亦即他所谓的社会本身的“整体秩序”,当然这并不是唯一的秩序,因为“道德、宗教和法律、语言和书写、货币与市场”也都是自生自发秩序〔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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