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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自选集之九: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自由秩序原理》代译序(一)

  哈耶克指出,当下人士一般都将上述两个传统的代表人物混为一谈,视作现代自由主义的先驱,然而他们各自关于社会秩序的性质以及自由与理性在其间所具有的作用的观点实际上区别极大:“一为经验的且非系统的自由理论传统,另一为思辩的及唯理主义的的自由理论传统。前者立基于对自生自发发展的但却未被完全理解的各种传统和制度所做的解释,而后者则旨在建构一种乌托邦”〔31〕。毋庸置疑,这两种完全不同的进路导致了实际上完全不同的主张,而关于这些主张之间的主要区别,哈耶克也曾套用J.L.Talmon的重要论断对此做出过一般性总结,“一方认为自生自发及强制的不存在乃是自由的本质,而另一方则认为自由只有在追求和获致一绝对的集体目的的过程中方能实现”;一派“主张有机的、缓进的和并不完全意识的发展,而另一派则主张教条式的周全规划;前者主张试错程序,后者则主张一种只有经强制方能有效的模式”〔32〕。 
  为了阐明进化论的理性主义与建构论的唯理主义这两种传统的各自主张,我们还有必要对它们各自的主要命题做出进一步的比较;然而在进行这一讨论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这两种传统对于理性的根本立场,因为这种立场实际上构成了这些命题的知识论预设。建构论的唯理主义立基于每个个人都倾向于理性行动和个人生而具有智识和善的假设,认为理性具有至上的地位;因此凭藉个人理性,个人足以知道并能根据社会成员的偏好而考虑到型构社会制度所必需的境况的所有细节〔33〕;然而,这在哈耶克看来却是一种“致命的自负”〔34〕,因为进化论的理性主义主张理性的限度,而且反对任何形式的对理性的滥用;进化论的理性主义认为,只有在累积性进化的框架内,个人的理性才能得到发展并成功地发挥作用。我们可以把哈耶克这种进化论的理性主义表述为这样一个主张,即个人理性受制于特定的社会生活进程。这一植根于人性的主张至少从两个方面揭示了进化论理性主义的核心:一方面,个人理性在理解它自身运作的能力方面有着一种逻辑上的局限,这是因为它永远无法离开它自身而检视它自身的运作;而另一方面,个人理性在认识社会生活的作用方面也存在着极大的限度,这是因为个人理性乃是一种植根于由行为规则构成的社会结构之中的系统,所以它无法脱离生成和发展它的传统和社会而达致这样一种地位,亦即那种能够自上而下地审视它们并对它们做出评价的地位。 
  然而,正如哈耶克所特别强调指出的,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并不认为理性毫无作用,而是认为:第一,如果有必要对理性之用途寻求确当的限度,那么发现这些限度本身就是一项极为重要的且极为棘手的运用理性的工作,哈耶克坦率地指出,“毋庸置疑,理性乃是人类所拥有的最为珍贵的秉赋。我们的论辩只是旨在表明理性并非万能,而且那种认为理性能够成为其自身的主宰并能控制其自身的发展的信念,却有可能摧毁理性”〔35〕;第二,如果说进化论的理性主义的侧重点始终在于理性的限度方面,那么它的意思就一定不是说理性根本不具有任何重要的建设性使命,例如哈耶克指出,个人理性是一种“工具”,一种“抽象思想的能力”〔36〕,因此它服务于个人的方式,乃是引导个人在一个他无力充分理解的复杂环境中进行行动,并使他能够把复杂现象抽象成一系列可把握的一般性规则,进而引导他的决策〔37〕;正是立基于此,哈耶克确立了他关于理性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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