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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自选集之九: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自由秩序原理》代译序(一)

  (一)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知识论基础
   尽管哈耶克最早提出自生自发秩序的观念是为了解决一个具体的经济学难题,亦即为了“解释整个经济活动的秩序是如何实现的:这个过程运用了大量的知识,但这些知识并不是集中在任何单个人脑中的知识,而仅仅是作为不计其数的不同的个人的分立的知识而存在的”〔25〕,换言之,提出这个观念就是要阐明一个市场社会是如何可能发挥作用的,但是后来,哈耶克却认为,自生自发秩序这个观念还具有更广泛的适用范围,甚至是所有社会理论的核心,而市场秩序只是其间的一个范例;更为重要的是,这个观念实际上还是一个全涉的“社会秩序”分类学中的两个基本分析概念之一。然而,鉴于这个分类学的知识论基础乃是哈耶克所提出的“进化论理性主义与建构论唯理主义”框架,因此我们有必要先就其所依凭的这个知识论架构做一简要的分析。就这个问题而论,哈耶克对其代表作之一《法律、立法和自由》(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一书所做的结论文字,为我们理解他的社会理论的知识论基础提供了较明确的启示:  
  “我们应当学到了足够多的东西,以避免用扼杀个人互动的自生自发秩序的方式(置其于权威当局指导之下的方法)去摧毁我们的文明。但是,要避免这一点,我们就必须否弃这样一种幻想,即我们能够经由审慎的思考而‘创造人类的未来’……。这是我……现在对我就这些问题所做的四十年研究所下的最终结论”〔26〕。 
  哈耶克的这一“最终结论”,的确构划出了整个哈耶克研究中的最重要的论题:(1)它首先揭示了哈耶克一以贯之遵循的论辩路径,亦即对社会进程做有意识的控制或指导的各种诉求,不仅永远不可能实现,而且只会导致自由的丧失,进而摧毁文明:(2)哈耶克的这一“最终结论”还标示出了其社会理论赖以为基础的“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品格,一如他所言,“作为个人,我们应当服从各种力量并遵循我们无法希望充分理解但文明的发展(甚至它的维续)却依据于其上的各项原则”〔27〕。 
  哈耶克进化论的理性主义,一方面表现为对主要是由一些苏格兰道德哲学家所明确阐明的进化论传统的继承〔28〕,而其间最为重要的则是休谟的理论,正如哈耶克本人所宣称的,“天真幼稚的唯理主义将我们当下的理性视作一种绝对之物,而这正是我们的观点所要严加反对的;我们所必须继承并推进的乃是休谟所开创的工作,他曾‘运用启蒙运动自身造就的武器去反对启蒙运动’并开一代先河,‘运用理性分析的方法去削弱种种对理性的诉求’”〔29〕;另一方面,哈耶克的这种知识论则是在他对所谓的立基于笛卡尔式唯理主义的“法国启蒙运动传统”的批判中加以确立的;在这个“建构论的唯理主义”传统中,最为知名的代表人物乃是笛卡尔、百科全书派的学者和卢梭、重农学派和孔多塞等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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