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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自选集之九: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自由秩序原理》代译序(一)

  一、 哈耶克的社会理论:社会秩序分类学及其知识论基础
  哈耶克在分析中指出,自生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15〕的理念是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核心概念”〔16〕,或者说,“社会理论的整个任务,乃在于这样一种努力”,即重构存在于社会世界中的各种自生自发的秩序〔17〕。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自生自发秩序这个问题是哈耶克社会理论中的一个核心论题,但是,由于哈耶克对这个问题的论述相当分散而且论述的侧重点亦常因具体论题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它给论者们理解和把握自生自发秩序这个理念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而这一困难最明显地表现为研究者在认识自生自发秩序这个观念的实质、解释范围和重要性等方面所存在的重大分歧。 
  G. C. Roche指出,“在很大程度上我们要感谢哈耶克的洞见,是他使我们现在认识到了自由与社会组织的密切关系以及自由与法治的密切关系”,因为“‘自生自发的秩序’概念是哈耶克最伟大的发现,亦是其法学和经济学的根本原理。这项发现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及其‘看不见的手’的比喻,亦即认为‘市场’是人类社会内的陀螺仪(gyroscope),它不断产生着自生自发的秩序”〔18〕。G. P. O''Driscoll则指出,“自生自发秩序(更确切地可以称为‘非设计的秩序’)原则,可以被视为经济学的第一原则”〔19〕;布坎南晚近更是认为自生自发秩序是经济学的唯一原则,但是他却把自生自发秩序与个人利益追求相勾连,认为自生自发秩序亦可以在更广大的社会领域中得到适用,然却不主张将其扩张适用于制度和法律结构层面〔20〕。在N. Barry,“表达自生自发秩序理论这个重大论题的最为简单的方式,便是指出它关注社会中的那些常规性,……亦即那些作为人之行动而非特定人的某种意图的结果的制度和惯例”〔21〕。J. Gray则认为,“自生自发秩序观念的确切轮廓,……是极不明确的,而且它适用的内容及范围亦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他认为,这个观念只是一种“价值不涉”的解释性框架,而不是一种广泛适用的理论概念,因此,当他把这个观念解释成看不见的手的命题、隐形知识首要性的命题和自然选择传统的文化进化命题时,他实际上对这个观念如何支持哈耶克的个人自由观提出了质疑〔22〕;然而,Richard Vernon在对自生自发秩序观念是否具有明确内容的问题做了最认真的文献审察之后却认为,这个观念代表的乃是一种“价值性条件”,意指“一种社会中的有序性或互动”〔23〕。 
  当然,我们讨论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直接回答上述分歧中的种种问题——尽管我们的论述有可能对这些问题做出间接的回答——而在于试图根据我个人对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理解而揭示隐含于哈耶克比较分散的论述背后的理路;据此,我们将首先对自生自发秩序观念赖以为基础的知识论架构进行分析,因为正是这一框架使哈耶克对一般社会秩序所做的分类学得以成立;然而最为关键的是,我们还必须对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类型进行探究,亦即对其间的行动结构与规则系统加以分殊和阐释,因为在我看来,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仅是把握哈耶克文化进化社会理论的关键,而且也有可能是洞见哈耶克一般性规则进化理论与其他制度改革理论(例如布坎南等人的基础制度改革理论)之间学理脉络勾连的一条有益的路径〔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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