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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自选集之八:中国人权利发展研究的理想与现实——评《走向权利的时代》

  如果我们暂时先不考虑《权利》一书上述基本预设的设定是否可靠以及在其具体研究中所存在的问题,而转向正面地挖掘这一预设之建构所可能具有的潜在的意义,那么我们就无疑地会发现《权利》一书的论者们所欲图的视角转换对当下中国法学研究——特别是中国的权利研究,可能具有的重要意义,因为他们在力图根据如此建构的预设进行他们的研究的同时,也就是在试图将原本被武断地从整体的社会发展网络中抽象出来而置于法律领域予以孤立探讨的权利问题,重新放进整个中国社会变迁或发展的框架中进行考量,这将不仅使中国法学界在业已存有的权利的“纯粹”或抽象理论研究以及权利的历时性描述分析以外,对中国人权利观念、权利体系和权利保护机制的建构及发展有了共时性的社会学分析的可能,而且这也在某种程度上标示了《权利》的论者们对中国法学研究中普遍存在的简单的法规“解释模式”(这里特指那种仅仅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项来静态地描述和解释中国人权利发展的活生的过程以及那种仅仅对已有的法律规定中的权利内容做注释性阐释的模式〔2〕)以及其他一些解释模式进行批判性反思和实践的可能,似乎更重要地还表明了他们意识到了中国的改革进程为中国法学研究的发展和提升所提供的百年不遇的研究场域或者机会。
  《权利》一书的论者们因其所试图的视角转换而设定的在中国社会发展的背景下研究当代中国人权利发展的思路,从方法论的层面上讲,在某种程度上就要求他们在进行中国人权利发展的研究过程中不仅仅采取定性的研究方法,而且还需加之社会学或人类学的社会调查及访谈方法,以求把握日常实践生活的经验层面,这也正是该书的某些部分所反映出来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和研究方法。就这一点而言,《权利》一书的出版,与《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郑永流等,1993)〔3〕和《法治的理想与现实》(龚祥瑞主编,1994)〔4〕一起,构成了中国法学研究在方法论上的某种转型,亦即从过去的占支配地位的法学定性研究和应然研究而趋向于法学的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及实然的研究理路。
  三  
  一如上述,《权利》一书的论者们意识到了中国改革开放为中国法学研究(尤其是中国人权利发展的研究)所提供的极具意义的研究场域,试图通过社会发展与权利发展是互动的这一基本假设的建构来实现中国权利研究的视角转换,并且力图在权利研究的方法上有规范向经验的转向,这些无疑都是《权利》一书对中国法学发展所可能具有的意义所在。然而,欲使这些可能的意义转变成真正且现实的意义,我们就必须直面它们并对它们所隐含的问题进行检讨,进而将这些大多还停留在认识层面的问题得以在我们的学术研究实践中加以解决。 试图通过对中国人权利发展的描述和解释来理解中国社会的发展,关键之处在于对处于中国社会与法律之互动下的权利发展过程的解释,而这种解释和描述的视角或方法则决定于“权利发展与社会发展是互动的”这一基本逻辑预设及其可能推导出的次级预设的本身要求,这就是说《权利》论者必须采取一种与前此存在的“就权利本身解释权利”的模式以及其他一些解释模式不同的描述和解释模式。这种解释模式在夏勇那里,就是他在其绪论中所试图在描述和解释权利发展的题域中建构起的那种“权利的社会理论”〔5〕。  
  夏勇所主张的“权利的社会理论”主要渊源于两个西方理论:其间重要的是伯尔曼(Harold Berman )在其巨著《法律与革命》中所提出的“一种法的社会理论”(伯尔曼,页48-53),而另一是克罗德(R.P.Claude)的人权的社会学分析的经典模式(“绪论”,页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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