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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自选集之七:社会科学与知识类型——兼评荷曼斯的《社会科学的本质》

邓正来自选集之七:社会科学与知识类型——兼评荷曼斯的《社会科学的本质》


邓正来


【全文】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社会交易理论范式的创立者乔治·荷曼斯(G.C.Homens),一生著述颇丰,其间较比著名的有《十三世纪的英国村民》、《婚姻、权威和终极原因:单系表亲婚姻的研究》、《人类群体》以及《社会行为:它的基本形式》等,然而引起我直接兴趣的并不是这些历史学和行为主义社会学的论著,而是那本荷氏于1965年应华盛顿大学校长之邀前往所做的演讲、尔后以《社会科学的本质》(下文简称《本质》)为名而出版的专集。我之所以对《本质》感兴趣,有两个方面的原因:1,《本质》实际上是荷氏关于社会科学(包括社会学)的本质性思考,它构成或反映了荷氏行为主义社会学理论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基础,因此,透过对它的把握有助于理解荷氏以其为基而提出的种种社会学观点;2,亦是更为直接和重要的原因,多年来我一直对社会科学规范化这个学术论题颇为关注,而《本质》所讨论的问题多少与此一论题相勾连,其间的某些论点及预设又恐是研究此一论题时所必须予以检讨和批判的。
  一  
  近代自然科学自16世纪始的成功发展,为所谓价值不涉(value-freedom)的客观性认识论奠定了基础。到19世纪下半叶,关于自然科学所追求的客观性理想已然实现的观点,业已为人们普遍接受,似乎所剩下的问题就只是如何将此一认识论原则拓展适用于人类的社会研究领域。正是在自然科学的客观性神话的笼罩下,孔德和马克思便一开始就宣称他们的社会研究——尽管二者的研究路向不尽相同——为客观的“科学”,从而在将社会科学建构成“研究社会的自然科学”(吉登斯,1992,页9)的驱动下,促使形成了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社会思想领域中的大分野:一是趋向于将哲学上的逻辑实证主义演用到人类社会生活研究领域的实证论的社会科学解释模式,另一是形而上的阐释学传统(hermeneutic tradition);然而无疑,在当时主流话语的支配下,以经验为基的实证社会科学取得了显势,并在某种意义上将阐释学传统割断。实证的社会科学派透过对社会科学普遍性及客观性的强调而否定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别(金耀基,1982,页99—100),或者说使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趋于相似或近似(吉登斯,1992,页10)。卢曼(Luckmann)对社会科学学步自然科学的这种现象的评论不无道理,他说,“哥白尼、伽里略和牛顿虽不是社会科学巨匠,但却是现代社会科学的方法论的大师”(Luckmann,1978,p228)。 
   然而,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化”或“实证化”的往后进程,事实上并不顺利,至少受到了来自三个方面的质疑和批判。第一,大体沿袭阐释学传统、尊奉日常语言分析和现象学路径的人文社会科学派(CWMills称其为“大理论”)认为,社会科学不必受到经典的科学严格性的限制,因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在逻辑上本来就大相径庭,一如斯金纳(QSkinner)所言,“这些普遍的变革中最重要的或许是对以为自然科学可以为社会科学提供充分或者那怕是相关的模式的设想的广泛反抗。日益增长的怀疑最明显的反映是这样一种启示的再生:解释人类行为和自然事件是两种逻辑上截然不同的活动,因此所有成功的解释都必须符合同样的演绎模式这一实证主义观点一定是根本错误的”(斯金纳,1991,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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