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泰轮船舶保险合同(船员卸载过失或船舶不适航)争议案上诉审代理词

  归纳上述加拿大英国和美国的司法实践及保险法规定可见:现代保险法已不再严格履行保证条款,在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对传统的保证条款都作了重要修改。主要表现在下述方面:一是保证事项应对风险有影响;二是损失与违反保证之间须有因果关系;三是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四是美国各州的实际做法并不一致,有些州的法律与判例已对传统的有关保证的规则作出了实质性修改。即使英国也有放宽严格解释适用保证规则的趋势。至于英国有关保证问题的规定由来已久,其主要考虑的是稳定性而非公平合理。
  第三,依我国《保险法》第36条(新法第37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我们认为本条规定,实际上就是中国保险法对保证条款的构成要件及违反保证条款的后果的规定。依该条规定,在我国构成保证条款的必须是使危险程度增加的条款,保险人可以免责的损失与违反保证条款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海商法对保证条款的构成要件及保险人免责的要件均未作规定,依<保险法>第147条应适用保险法36条的规定处理。这一立场事实上得到了我国司法界的认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海商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三征求稿第80条规定:“保险人根据235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对合同解除前与被保险人违反合同保证条款无关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 可见我国法律对违反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附有“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法定要件。本案船级证书换证期间,并不影响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闽经终字第377号判决认定:“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17条系被保险人义务条款。‘出租’是被保险人必须如实申报的,否则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但这里的‘出租’应仅限于被保险船舶的光船租赁,不包括定期租船,因为在定期租船的情况下,并不构成《保险法》第36条规定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