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对本案作出(1999)津海法商初字第384号判决认定:“原告认为沉船原因属于船员卸货中疏忽过失和船壳存在潜在缺陷及船舶适航举证较为充分,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而被告认为沉船原因属于船东未克尽职责和船舶不适航,而不是潜在缺陷造成的,缺乏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因而判决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船舶保险赔偿金700000美元及其利息。
二审争议焦点
(一):公估报告书的计算依据是否“安泰”轮原始资料?(二):保险合同是否已自动终止?
(一)、公估报告书的计算依据之一“稳性计算书”是“安泰”轮的原始船舶技术文件。上诉人在二审中否定公估报告书的主要依据有:公估报告书所依据的稳性计算书不是安泰轮的而是 “first Jay” or “Simara Express”轮的;且“天元星”轮的测厚报告不是“安泰”轮的测厚报告;另安泰轮的总吨和净吨位分别为9210/9081和6091/6210明显不符;
(1)、被上诉人在二审补充提交的证据1至15证实:安泰轮的前身分别是:”London Gernadier”(1972/4); “First Jay”(1979/1); “Simara Express”(1986/1);“天元星”(1994/1);“安顺”(1996/12);“安泰”(1996/12—1997/11))。因此,“安泰”轮曾用名分别是:“First Jay”(1979/1); “Simara Express”(1986/1);“天元星”(1994/1)。
(2)、“安泰”轮原适用旧吨位制时其总吨为:9210吨;净吨为:6091吨;(见No.3证据);而于1994年适用新吨位制时其总吨为:9081吨;净吨为:6210吨;(见N0.2证据)。因此,该轮在不同时期吨位的差异原因在于适用不同的吨位制。
(3)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公估报告书所采用的计算依据确实是“安泰”轮的原始资料。
至于上诉人试图证据形式要求及其某些数据有些许出入即否定其证据效力或“安泰”轮曾用名为“First Jay”(1979/1); “Simara Express”(1986/1);“天元星”(1994/1)明显是吹毛求疵。
A、 网站资料其实质与图书资料相同,按照上诉人的逻辑则外国出版的图书中的信息资料也得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了。然而这显然并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11条的本意。我们提供的专业网站资料可以当庭演示下载,这属于公众信息资料,其真实性不容置疑;正如在大陆购买的外国出版的图书资料一样,无需再另行到国外办理公证认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