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就同一部门来看,为办案任务数亦有不同的分歧。人民法院各个部门、各位干警都有不同的任务数,但同一部门任务数一般是相等的。完不成任务,得不到奖金,超额完成任务,是先进、奖励的对象。同一部门多两个案件,就可能成为办案能手,就可能是庭里办案数第一而得到提升。于是,在实行当事人可选法官的法院,当事人或代理律师的选择就意谓着中奖机会;(你选择了我,我能在办案结果上不向你倾斜吗?)在实行庭长分案的法院,搞好与庭长的关系也意谓着庭里的办案能手就是你;在执行电脑分案的法院,人均办案数应当是同等的吧,可也有漏洞。不是有规定谁发回重审的案件若再上诉还由谁主审吗?那就多发回些案件,相信会有上诉再来的,于是不就多办了两案?!
最后,就各位干警而言,办案任务数人人心中都有一笔帐。不办案的部门,只拿办案人员的平均数。工资让我发,文书要我印,车辆要我保障,后勤要我管理……时刻为审判服务,为何只有平均数?不上审判一线可不是我的错啊!办案少的,喝茶读报逛过各庭室后风谅话:怎么能以数量论英雄,案源少的冷门庭室是我响应领导号召、服从分配而来,冷板凳也不是我愿意坐的啊!办案多的先进也有意见:办案多则错误也可能多,被当事人骂的机会也多,不想讨什么好但实为法院出过力、挣了如此之多的诉讼费。表面上看来,法官工资奖金由财政供给,但财政供给通常是根据诉讼费用多少而返还的。想工资奖金多,需财政返还多,要财政返还多,需诉讼费收取多,要诉讼费收取多,必定需要案件多多。整个法院与案件的多少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我尽心尽力多办案,何来指责?纵有错也不是我之错啊。
到底谁之错?到底有没有错?极少有人进行深入的反思。笔者拙见,年终奖金的实惠,办案能手的荣誉,领导同事的认可,还有对法院规章制度的理解与不理解的贯彻执行,法院干警人人都自觉或不自觉的迷恋办案任务数之中,实在情有可原。但是,办案任务数作为年终考核指标还是要批判。考核指标的错误导向反映了法院价值目标的错误追求,考核指标的错误制定忽视了法院工作的被动性、中立性特点,办案任务的数量化违背了司法公正与效率这一法院工作主题。究其原因,归根到底在于现行的司法体制欠科学,在于法官考核机制执行时走了样。
我国法官法、
人民警察法与国家公务员条例等要求,考核干警要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 要与民主相结合,坚持客观公正、实行依法考核之原则,要从“德”、“能”、“勤”、“绩”等各个方面实行全面考核,通过科学的方法、客观的标准,对法官的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等进行综合考察评价。法院干警的工作实“绩”含有任务数,但不唯任务数,讲成绩贵在“实”处,重在质量。法官中立的角色定位、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决定法官不能去拉案源、抢办案……一句话,各级人民法院年终考核规定的任务数应该取消,办案任务数作为年终考核指标要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