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办案任务数作为年终考核指标之思考
冯其江
【关键词】空
【全文】
法院办案任务数作为年终考核指标之思考
总结要年年做,关键是任务数。生产工厂、销售公司等企业单位以完成任务数来核定年终奖金、甚至月工资数额并无非议。多劳多得、奖勤罚懒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少些人文关怀但合工艺规律的泰勒制是资本主义国家较为先进的管理手段,社会主义国家也一直提倡劳动竞赛。但在所有的部门都推行“任务数”是否可行呢?特别是在国家的审判机关以办案任务数作为每年年终考核干警指标是否合理呢?以下是笔者的总结与拙见。
首先,就整个法院来看,办案任务数是由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并于年终履行兑现的本院规章制度内容之一。当年办案任务数通常是以上年度的任务数为基础的,并适当有所增加。整个国民经济都在增长,而人民法院完成任务数在下降,如何向人民交待?于是,便有了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集体伪造的25件莫须有案件之司法怪现象。本想为了完成任务、为了年终奖金、为了提升自我,不料却受到了行政处分,从庭长到审判员到书记员等造假者被依法制裁。像这样明目张胆造假案者毕竟罕见,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个案件、同一份判决书兼有2个、3个案号者却屡见不鲜,名为共同诉讼实合而不并;普通的共同诉讼更是名存实亡,立法本为方便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的非必要共同诉讼好象确无存在之必要了,先完成任务要紧。为了完成任务,市场上已有 “揽生意”式的广告“有麻烦,找警察;打官司,上法院”。 为了超额完成任务,不时听到法官询问身边的亲友或其单位:有债权债务吗?有邻里家庭纠纷吗?到我人民法院吧!“法院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管空气”。
其次,就法院各个部门来看,办案任务数是不均衡的。这种不均衡导致有人累伤,有人饿死。如某基层法院民一庭人均办案任务100件,而行政庭一个合议庭三人计100件,审监庭一个合议庭三人才50件。民一庭、刑庭等因任务定得高,人人累得要命,而行政庭、民三庭、审监庭等因任务定得低而人浮于事。精简裁之或合而并之不行吗?万万不行,基层没有对口部门,是对上级法院对口部门的不重视(而忽视了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功能,一味追求形式的一一对应);再说,多一个庭室,就多一些中层领导职位,就可多安排几位正副庭长(主任)。不能否认,一个法院各部门也有各部门的局部利益。办案数量的严重失衡也使得部门间矛盾重重,凭什么你一个案件可折算成我两个或三个案件?凭什么我的工作量是你的几倍?疑问归疑问,但任务还得完成。为了指标,民一庭与民二庭等部门之间争案件有之;为了指标,基层法院与派出法庭抢案源者更胜;为了指标,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规避标的额而争管辖者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