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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欠薪”主要依靠劳工维权

防止“欠薪”主要依靠劳工维权


王怡


【关键词】工会
【全文】
  防止“欠薪”主要依靠劳工维权
  王怡
  
  这些年每逢年关一近,严重的欠薪问题就井喷而出。拿不到过年钱的劳工们往往爆发出难以容忍的愤懑。尽管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是最优先偿还的款项。但事实上只要企业一天没走到那一步,职工就往往是被排在最后偿还顺序上的债权人。
  由政府强制企业支付工资是饮鸠止渴
  目前,各地针对欠薪问题在行政制度上的创建可谓八仙过海。天津、山东等地建立了所谓“企业欠薪预警机制”,其中最厉害的一种处罚居然是“情节严重的,将在媒体上曝光”,这一条有些令人啼笑皆非。江西等地建立了各种形式的“企业欠薪责任追究制度”,上海、深圳等地还要求企业缴纳工资基金,用于特殊情形下先行支付拖欠职工的工资。但深圳自从1997年率先实施这一制度,迄今共计垫付被拖欠工资不过900万元,而去年一年深圳企业欠薪就在两亿以上。最近南京的《工资支付条例》在11月1日生效,成为全国第一个正式实施的《工资支付条例》。其中倒有一些强硬的规定,如企业拖欠工资,职工可以要求拖欠额25%的补偿金。在劳动部门限定的期限内企业仍无故不支付的,还将责成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被拖欠“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的1至5倍”的赔偿金。据说这一立法模式已得到北京、深圳等地的纷纷效仿。
  这看上去很符合民众的一种心理期待,即政府加大监管力度,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各地政府在维护劳工权益上曾经发挥过主力作用,今后在行政方面也依然大有可为。但必须指出如果过分强调行政的强制性作用,过分迷信和膜拜政府能力与行政立法,就可能走上一条饮鸠止渴的道路。因为其一,劳动合同是一份私人契约,当企业拖欠工资时只有受侵害的劳工才有权请求救济,政府的仲裁也并不具有强制力,诉求的最终对象只可能是法院。政府可以给予违规企业以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资质。但政府无权强制一个私人企业支付工资,更无权为双方规定一个强制性的赔偿金标准。上述关于“1至5倍”赔偿金的规定尽管大快人心,但其法律效力却是大有疑问的。这一条款违背了民事赔偿的原则,伤害了契约自由,可能反过来对企业权益造成侵犯。其二,在过分祈求政府以霹雳手段解决问题的传统模式中,政府、企业和劳工就像一个螳螂捕蝉、黄雀在后的序列。这一模式的特征是假如强者(企业)侵犯了弱者(职工)的合法权益,那就期望一个更强者(政府)去侵犯强者的合法权益。这不是一种生生不息的法治秩序,反而是一种丛林规则。它可能助长政府的权力膨胀,却无助于从根本上改变劳工的弱者地位。同时行政监管的繁琐可能导致政府系统的昂贵和奢侈,使全社会的交易成本居高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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