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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

  2.各国(法域)冲突规范本身之间存在冲突
  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有效方法。但冲突规范只指明有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什么法律,而不具体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缺乏明确性和针对性。在用国内冲突法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如果有关国家的冲突法本身存在冲突,其指引的准据法不同,得出的判决结果便可能不一致。再者,在一些法制不统一国家,各法域通常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以解决与其它法域间的法律冲突,如果它们的冲突规范不同,指引的准据法也存在差异,同一个民商事案件在不同法域的法院审理就可能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当事人就会“挑选法院”,选择于己有利的法院起诉。
  (二)当事人挑选法院的内在动机
  当事人之所以会“挑选法院”,是因为不同法院的审理可能会导致不同的诉讼结果,如果无论在哪一国法院起诉,都会得出相同的结果,当事人就没有必要也不用“挑选法院”。从法律方面来看,当事人“挑选法院”主要出于以下几个动机:
 1. 使更为有利的实体法得以适用
 法院地国的冲突法决定适用于具体法律关系的实体法。如前所述,由于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互不相同,不同法院就会因冲突规范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在离婚案件中,一些国家如英国、美国主张适用法院地法。若某法院地法有利于获得离婚判决,想离婚的当事人便会“挑选法院”,选择到该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马克斯 · 赖因哈德”(Max Reinhardt)案便是著名的一例。 在该案中,赖因哈德(Reinhardt)在德国提出与埃尔希-海姆(Else Heim)离婚诉讼未获得成功,于是移居至捷克斯洛伐克,但他不能证明布拉格法院享有国际管辖权,尔后他来到拉脱维亚首都里加并设立了住所,并于1931年在里加获得了离婚判决。
  然而在个别案件中,即使相关冲突规范相同,由于各国法院对相同的冲突规范的解释或运用可能不同,当事人为使有利的实体法得以适用,也会“挑选法院”。
  2 使有利的程序法得以适用
  即使相关国家的实体法规定相同,若适用不同的程序法,也会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当今世界各国的程序法规定各不相同,特别在审判的速度、法官资格及对法官不偏不倚的立场的认定、举证规则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别。如在某些国家,对特定的案件只允许书面证据。当事人通过“挑选法院”,可以利用对其更为有利的举证规则获得对自己更有利的判决结果。在这方面最有名的是“巴罗达女土邦主诉王尔德斯坦案”(The Maharance of Baroda v. Wildenstein)。 在该案中,在巴黎拥有惯常居所的印度巴罗达女土邦主声称她从巴黎艺术品经营商王尔德斯坦购买的油画不是艺术家佛朗索瓦· 布歇的原作,要求退回价款。为逃避法国法律中严格的举证规则,她不在巴黎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在英国提起诉讼,英国法院将起诉状送达给正在英国斯科特赛马场作短暂旅游的王尔德斯坦。印度女土邦主不从多个有管辖权的法国法院中选择起诉法院,而是挑选英国法院,使自己取得更为有利的法律地位,并最终获得有利判决,因为英美法系国家在对人诉讼中,只要有关案件的被告在诉讼开始时在受案国境内且能有效地将传票送达给该被告,受案国法院就有权对案件行使管辖权,而不管被告的国籍或住所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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