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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

浅析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


On “Forum Shopping” in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邹国勇


【摘要】在国(区)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挑选法院”的目的在于使其在诉讼中处于有利的地位,满足自己的诉讼请求。虽然各国理论与司法实践对“挑选法院”持不同的态度,但我们认为“挑选法院”是当事人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依法行使自己权利的诉讼手段。
【关键词】挑选法院;管辖权冲突;国际民事诉讼
【全文】
  一、前言
  “Forum shopping”,是英美法上的一个术语,系指利用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从众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最能满足自己诉讼请求的法院去起诉的行为。对于“forum shopping”,我国学者中有“挑选法院” 、“选购法院” 、“择地行诉” 和“竞择法院” 等不同译法。对其具体含义,我国学者普遍认为是“当事人选择于己有利的法院起诉,从而使对方蒙受不利” 。笔者认为,当事人在不同国家(法域)提起诉讼,由于各国(法域)政治、文化、经济、法律传统方面的差异,冲突规范存在差别,其指引的实体法会有所不同,各国(法域)法院对于同一涉外民商事案件,就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总是希望选择一个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法院进行诉讼,当事人这种选择法院的行为与在集市上进行商品买卖时挑选物品极为相似,故称之为“挑选法院”更为恰当。本文拟在对国际民事诉讼中产生“挑选法院” 的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中外理论与实践指出应辨证地看待当事人“挑选法院”的行为。
  二、 “挑选法院”的原因分析
  在国(区)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所以会“挑选法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外部客观条件,也有当事人自己的内在动机。
  (一)“挑选法院”产生的外部条件
  1.存在积极的国际司法管辖权冲突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由于各国法律传统、社会观念、风俗习惯、经济条件乃至地理环境诸方面的差异,确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也不尽相同。并且当前世界各国在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呈现出扩大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趋势。在日益频繁的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各国为了维护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往往采用各种方式或手段,来力图扩大本国法院的管辖权, 如英国实行“有效管辖原则”,美国采取“存在权力论”、“最低联系原则”、“长臂管辖原则” 等做法。只要当事人自愿向法院起诉,法院通常都予以受理。这一方面给当事人进行国际民商事活动提供了方便,使国际民商事交往容易获得有效、及时的司法保障,但也不可避免地加剧了各国之间的管辖权冲突,以至出现对同一案件多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现象,这便为当事人“挑选法院”提供了可乘之机。反之,如果不存在积极的国际司法管辖权冲突,只有一国法院有管辖权,那么“挑选法院”便无从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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