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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法律性质与特点

  经过战后几十年的发展,欧盟实现了共同的关税和农业政策,发行了共同的货币欧元,实现了经济一体化,在对外经济关系上,欧盟自《马约》生效以来在实施共同的贸易政策和对外经济援助方面卓有成效[4]。在共同的外交政策方面,欧盟对国际上的一些重大问题采取“共同立场”,“用一个声音说话”和“采取联合行动”,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欧盟在对东欧国家的转型援助、监督东欧和前苏联国家的选举、向前苏联冲突地区派遣军事观察团、促进中东问题和平解决、促进巴尔干地区的稳定与民主等方面,起到了范围虽然有限但政治影响广泛的重要作用[5]。然而,在共同安全与防务方面,虽然建立欧洲共同防务是政治家们长期追求的目标,但迄今为止,欧盟在共同防务建设方面的进展是有限的,多是“纸上谈兵”,谈得很早很久,光打雷,不下雨,或者说雷声大,雨点小。有人甚至认为“欧盟没有长出牙齿”,如果没有美国,欧盟将无所作为[6]。尤其是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之后,在中东欧地区发生了残酷的波黑战争和科索沃战争,欧盟作为世界上经济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地区和当今世界的重要一极,却只能借助于美国的军事力量平息欧洲的“家务事”,明显地暴露了欧盟共同防务方面的不足与滞后,成为欧盟建立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中的薄弱环节,体现出欧盟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方面发展的不平衡性。
  (三)运行机制的缺陷性
  欧盟的一体化已达到了很高的程度,但在其运行机制上仍存在严重的缺陷与不足,如机构重叠、官僚政治等。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方面,其运行机制的以下缺陷阻碍了其自身的发展。
  首先表现为运作机制的权责受限、行动不协调、效用欠佳。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在运作机制上有别于欧共体事务。委员会在欧共体事务上有点像政府,但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上作用较为有限。欧洲议会只有受咨询的权利,理事会主席也权力有限,独立行动能力较弱。理事会秘书长虽是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首席代表”,但仅停留在书面上,并无多少措施能保障其履行职能。
  其次是决策机制上的效率低下。欧盟决策机制的主体是理事会,现在虽然增加了可以进行特定多数表决的场合,但协商一致实际上仍占主导地位。这种决策方式虽然有利于求得妥协与合作,却以牺牲效率为代价。在决策机制上,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这方面表现尤为明显。有关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事项的决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必须由理事会以全体一致通过。虽然《阿约》增加了特定多数表决方式,但其应用范围相当有限,而且需要至少62张赞同票,而且必须由至少10个成员国的代表投票(《欧盟条约》第23条第2款)。此外,任何成员国都可以本国政策为由反对以特定多数表决,只能在一些无关成员国痛痒且容易达成一致的问题上实行特定多数表决制。这样就使成员国经常处于争吵与讨价还价之中,很难达成一致,要采取一致的共同行动则更难。[7]由于国家主权观念的制约、国家利益上的分歧以及不同的政治考虑,多数表决制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上短期内不可能成为普遍适用且具有约束力的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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