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盟条约》第25条的规定,政治委员会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联盟外交与安全领域内的国际形势进行追踪和监测;第二,在欧盟理事会的请求下或自发地对理事会应该采取的政策措施提出建议;第三,对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实施进行检查。
欧洲委员会代表欧盟超国家的利益,其作用在于提出有关政策和法律建议,帮助实施欧盟的政策。监督对欧盟法律的遵守,在理事会里协调成员国的利益,并在对外关系方面代表欧盟向外国和国际组织派驻代表团,具体实施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欧洲委员会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方面的实际参与权虽然有所扩大,但仍比在“第一支柱”下有限得多,它还称不上一个“政府”,而更像是一个“欧洲秘书处”,[2](p31)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仍是政府间层次上的活动。
总之,无论是从欧盟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历史发展、法律框架,还是从其实施机构来说,在法律上它都体现为欧盟成员国政府为在实施共同的外交与安全政策领域而彼此间进行合作的一种机制。
二、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特点
在法律性质上, 欧盟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是成员国政府间的一种合作机制, 同时,它还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必要性
欧盟实行共同的外交与安全政策,是其总体战略利益的需要,也是欧盟政治一体化深化的必然结果。欧盟拥有近4亿人口,是世界上最强大的经济集团,堪称“经济巨人”,其国内生产总值超过8万亿美元,具有挑战美国唯一“超级大国”地位的经济、外交和军事潜力,但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却常只能作为美国的小伙伴。实行一致和和有效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对扩大欧盟在世界舞台上的政治影响,维护其经济与政治利益,加强经济一体化和政治一体化的协调发展,增强西欧的凝聚力,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法国总统希拉克说:“欧洲对于建立多极世界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在成功地启动欧元之后,欧盟的雄心壮志是在国际舞台上充分发挥作用,担负起全部职责,这就需要切实的欧洲外交政策和确实的独立防务能力。”[3]随着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必然要求将政治一体化提上议事日程。如今,经济货币联盟已经实现,政治联盟也逐步开始建设。冷战结束后,欧盟对美国的独立性增强,意欲在政治上上实现更紧密的联合,在国际舞台上发挥与其实力相称的作用。科索沃战争后,欧盟认识到,要使欧盟有所作为,必须大力推进欧洲政治一体化。另外,推进政治一体化是欧盟一体化自身发展的内在逻辑要求,而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是欧盟政治一体化的核心内容。在此情势下,建立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也就成为必然的趋势。
(二)发展的不平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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