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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法律性质与特点

  其次,从其法律框架来看,根据《马约》,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法律框架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马约》的共同条款,它明确规定欧盟总的对外关系法律框架中包括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它规定欧盟主要目标是通过实施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加强其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因而,欧盟应特别在对外关系、安全、经济和发展政策领域保证对外交往的连贯和一致性。第二部分即《马约》的第五部分,对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宗旨、事项、范围、实施及联盟与成员国的职权范围划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联盟应界定和实施包括外交和安全政策所有事项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其宗旨是依照《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维护联盟共同的价值、根本利益和独立;以各种方式增强联盟的安全;按照《联合国宪章》、《赫尔辛基最后文件》以及《巴黎宪章》所确定的原则和宗旨来保护和平、加强国际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发展和巩固民主与法治,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上述规定表明,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创立是欧洲政治一体化的一个进步,但其在实践上还不是成功而有效的。《马约》有关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条款是成员国政府间相互妥协的结果,它仍是政府间合作的性质。因为欧盟成员国仍是独立的主权国家,都没有放弃外交与安全——国家主权的核心——方面的权力,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上,欧盟超国家权力的作用微乎其微,国家主权仍是核心要素。
  再次,从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实施机构来看,它是在欧盟各相关机构的分工、协作下进行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间的一种合作与协调。负责实施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机构主要有欧洲理事会、欧盟理事会中的外长会议、政治委员会和欧洲委员会等。
  欧洲理事会是欧盟的最高决策机构,也是负责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最高机构。根据《欧盟条约》第13条,欧洲理事会确定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包括具有防务意义事项的原则和总指导方针,决定联盟在成员国具有重要共同利益的领域要执行的共同战略。第17条还规定,欧洲理事会可以决定何时实行共同防务政策,并考虑西欧联盟并入欧盟的可能性。对于成员国反对以特定多数通过的决议,经欧盟理事会特定多数表决,欧洲理事会可以一致通过做出决定。在对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议决时欧洲理事会也采取一致通过原则。
  外长会议是和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关系最为密切的机构。根据《欧盟条约》第16条,成员国需要在理事会中就具有普遍利益的各项外交与安全政策事务相互通报信息并进行磋商,以确保通过协调一致的行动尽可能有效地施加联盟的影响。欧盟理事会应在欧洲理事会确定的总指导方针基础上做出对确定和执行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必要的决定。它将确定共同立场,采取联合行动、向欧洲理事会建议共同战略并以联合行动和共同立场来执行它们。此外,第18条第4款规定,理事会还可在其认为必要时任命负责特定政策问题的特殊代表。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下,理事会的决定应以一致通过议决,在某些特定情势下可以特定多数议决;在程序问题上,则可以多数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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