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马钢案看美国反倾销中替代价值政策

  在认定马鞍山主张的自己生产电力、氧气、氩气、氮气等生产要素等问题时,商务部表示:根据热轧钢案(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66 FR 49632 (September 28, 2001) (Hot-Rolled Steel))的判例,拒绝使用应诉方自己生产电力、氧气、氩气、氮气等生产要素时所投入的价值,而应当使用生产要素投入数量的替代价值。也就是说,商务部只考虑产品的生产要素数量,而不考虑为生产这样生产要素而投入的各项成本,自己生产的生产要素和外购的生产要素是一样的。商务部这样做的原因是计算太复杂。
  2. 替代价值有关资料的来源
  商务部在计算替代价值时,要考虑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和可用性。通常使用的是替代国公司的数据,在一些情况下商务部也要核准这些数据,或者在替代国没有相关数据时使用其他的数据。这就涉及一个数据来源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商务部会使用来自官方和各种协会的统计数据,包括:联合国的数据,美国不同协会的数据、印度和美国的官方统计数据。
  在本案中,马鞍山就主张了使用数据的不准确。
  3. 财务数据的选择
  在使用替代公司有关利润数据时,马鞍山主张使用行业平均利润,而商务部的做法是使用两个已知的替代公司的平均数据。商务部通常使用印度一固定公司的数据,这种做法也有便利的考虑。因为商务部认为这一公司的情况代表了全印度所有公司的情况,而这个公司通常是印度的一个综合钢铁生产公司。
  对于财务数据的各个不同项目,商务部的通常做法是无例外的包括所有替代公司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如租金、专利费、税收、佣金、折扣、退款等,而并不考虑非市场经济国家公司的实际的做法。这对中国公司来说就显得很不公平,因为中国公司在业务经营中未必包括这些项目。
  因此对于中国公司来说,应当有针对地提出抗辩。不应当抗辩中国公司财物数据的不同,也不必去追究细枝末节的问题,而应当从商务部选择替代公司着手,积极主张商务部替代公司财物数据选择上的不适当。
  4. 考虑产品的不同特性
  马鞍山曾主张要求商务部考虑型钢与其他产品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装卸费、居间费。但商务部认为马鞍山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商务部不是不考虑产品的不同特性,而是要求提供足够的证据。商务部要求的证据主要表现为要能证明因不同特性而产生的区别对待。如果不能证明不同产品是区别对待的,那么商务部倾向于认定不同产品间的数据处理是相同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