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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钢案看美国反倾销中替代价值政策

  根据773(c)(1)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商务部应当使用生产要素法计算正常价值:(1)出口产品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2)有关国内市场价格和第三国市场价格或773(a)规定的构成价格的信息不能使用。生产要素通常包括:(1)人工时;(2)原材料的投入量;(3)能源消耗;(4)资本成本。商务部在本案中根据应诉方的主张包括认定生产要素有:原材料、能源消耗、人工费用、副产品、包装费。商务部采用公开的可得信息估价这些要素价格。19 CFR 351.408(c)(1)规定,当生产商投入的生产要素来自市场经济国家,且以市场经济国货币支付价款时,商务部使用要素的实际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因为马鞍山的生产要素中有一部分来自市场经济国家并以此国货币付款,所以商务部使用这些要素的实际价格作为正常价值。
  三、马鞍山公司要素价格的计算
  1.有关生产要素的调整事项
  根据773(c)的规定,商务部使用应诉方报告的生产要素计算正常价值。计算正常价值时,除例外情况外,商务部使用印度公开可得的要素价格乘以马鞍山公司每一生产要素的使用数量。在选择替代价值时,商务部考虑产品质量、特性、数据的同期性等。为了更具适当性,商务部通过加入运费使投入价格成为交付价。
  马鞍山在其2001年10月9日提交的有关替代价值意见中援引葵二酸案 ,主张商务部应在提交的替代价格中减除国内价格中包含的印度中央销售税、地方销售税和其他任何政府法令规定的赋税。然而商务部认为在本案使用的替代价值中并没有包括这些税收的因素。
  商务部根据判例 做出调整,在印度替代价值中加入了替代运费,并依据报告的从国内工厂到国内供货商的距离或从工厂到最近港口的距离计算此项费用。
  因为印度卢比的标价并不与调查期同时,所以商务部使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印度金融统计中的批发价格索引,调整其通货膨胀。对于那些以美元标价且没有与调查期同期的价格,商务部使用IMF美国金融统计中生产商价格索引,调整通货膨胀。
  2.有关生产要素的替代价值
  除了例外排除以外,商务部使用印度外贸月度进口统计第二卷(Monthly Trade Statistics of Foreign Trade of India--Volume II--Imports (``Indian Import Statistics''))中的加权平均进口价格估算原材料的价值。评估的时间是2000年4月至2001年2月。如果调查期内的特定印度进口数据不可用,则商务部使用较早时间99年4月1日至2000年3月31日的进口统计数据。虽然通常由起诉方或应诉方提交替代价值的数据,但商务部认为在某些案件中印度进口统计是更可信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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