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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钢案看美国反倾销中替代价值政策

从马钢案看美国反倾销中替代价值政策


于浩龙


【关键词】反倾销 替代价值 政策
【全文】
  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经济保持了10年的增长,但是钢铁工业一直不景气,生产成本太高,无法与进口钢材的价格竞争。近年来美国多次使用反倾销措施对从国外进口的钢产品实施限制。
  一、马钢反倾销胜诉
  2002年,6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从中国进口的H型钢没有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至此,在距离被美国五家钢铁厂提出反倾销诉讼的14个月之后,马钢的H型钢可以畅通无阻地重返美国市场,而无须交纳任何反倾销税。这一胜利为马钢保住了3000万美元的市场。
  本案是我国第一起经历了整个反倾销程序的案件,比较经典。也是钢铁行业第一起完全胜诉案。本案对我国8个公司提起,却只有马鞍山公司取得了最后的胜利。整个案件的应诉过程中可以分析出一系列的经验,即包括对美国行政当局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析,也包括中国公司应诉过程中的经验分析。本文介绍的是关于商务部对马钢适用替代国政策的问题。
  二、正常价值计算中的计算方法
  1. 选择替代国
  根据关税法773(c)(1)的规定,当商务部调查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时,在多数情况下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公司生产要素的替代国价值计算正常价值。通常这一替代国是商务部认为适合的市场经济国家,而且这些市场经济国家同非市场经济国家处于同一经济水平,并且有许多生产商生产受调查产品。另外关税法773(c)(4)规定商务部计算要素价格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尽量使用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生产要素的数据。
  商务部确定同中国经济水平相当的国家有: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商务部通常的惯例是选择适用较容易获得可靠数据的国家。在对中国案件中,通常只要在印度有大量受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就选取印度为中国的替代国。根据19 CFR 351.301(c)(3)(i)的规定,在初裁后40天内,利害关系方可以为终裁目的提交确定这些要素价格的可用信息。只要从印度获取的价格数据可用并适当,商务部就使用这些数据计算中国公司的生产要素价格,确定正常价值。商务部努力获取一切可能的公开信息,并在此基础上计算评估。
  在本案中因为印度有大量受调查产品的生产商,所以商务部继续选择印度为中国的替代国。
  2. 生产要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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