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时期,国家疆域得到了空前的扩展。强大的罗马帝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保持了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的局面。稳定、可预期的社会关系为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早在公元前450年左右罗马人颁布《十二铜表法》之前,其已基本完成了从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10] 同时,在强大武力的支持下,为改变各地法律混乱无序的局面,古罗马开始制定并颁布全国性的统一法典,古罗马的成文法传统得到了发扬。[11] 众多成文法典的编撰促进了法学知识的专业化,而法学知识的专业化则带动了法律职业阶层的发展。这是因为,为了保证正确、有效地运用法律,古罗马开始出现了专门培养法律职业人的学校,由此,法律职业逐步同其他职业分离开来,并在内部产生了控诉、辩护、审判等倾向于专业化的分工。
但好景不长,中世纪早期的欧洲,在教权战胜皇权之后,除了少数大封建主还掌握着有限的世俗审判权之外,教会几乎垄断了司法权。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教会的僧侣还是世俗的封建主,其对司法权的控制都是恣意和专断的,不过是特权和财富的附属品而已;在纠问式的诉讼制度当中,律师制度根本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法律职业的发展受到了抑制。直到12世纪以后,英王开始派出王室法官在全国各地巡回审判,英国的中央司法制度才逐渐形成,法律职业也才有了长足的发展。随着市场的逐步扩大和同一,经济关系的日趋复杂,法律规则也逐渐增多,而原有的司法体制对妥善地解决层出不穷的各类社会纠纷已是力不从心。为此,欧洲各国开始增设法院,增加法官,以应付日益增多的社会纠纷。与此同时,法律语言与日常语言之间的差异,以及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之间的区别,几乎从一开始就注定了法律不可能完全为普通民众所掌握,同时也就注定了必须有一个特殊的群体来进行法律规则的操作和适用。因此,象征着公正无私的法官、代表着国家利益的检察官以及代表着私人利益的律师便逐渐形成了一个法律职业群体,他们共同维系着国家法律制度的运作。至此,法律职业作为一个垄断性的行业已初具规模。在整个中世纪时期,法律职业者的培训都是依靠学徒制来完成的。学徒制一方面保障了法律职业者在法律服务市场的垄断地位,另一方面则保证了法律服务市场的“产品”质量。[12] 到18世纪下半叶,整个欧洲法律职业的形式就已经与今天的情况非常类似了。
垄断就意味着巨大的利润空间,学徒制的行业垄断同时也意味着十分有限的“产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增加,有限的法律服务供给越来越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打破学徒制式的职业准入限制就成为了必要。但由于缺乏成熟和必要的规制,各国在法律职业快速发展的初期都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司法官贪赃枉法、腐化堕落,律师上下其手、惟利是图的情况。[13] 对于需要靠法律来维系统治合法性的国家来说,这是一个不利的信号。因此,整顿法律行业,净化法律职业群体,便成了众多追求“法律理性”统治的国家的关键出路。在经过反复摸索之后,司法考试制度作为一个公共选择的产物被许多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用以限制法律职业的准入资格。
当今世界上,各国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的差异导致了各国的司法考试制度也不尽相同。限于篇幅,本文仅对两大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美、英、德、法以及我国近邻日、韩等国家的司法考试制度进行简要的考察。[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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