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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 Business 对中国履行WTO承诺的评论

  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
  USCIB对于中国在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方面的承诺表示欢迎,但是对于WTO在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的某些分部门的分类与增值电信服务之间引起的重叠表示了困惑,并指出这种情况使得某些通过互联网交付的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被界定为增值电信服务。由于增值电信服务受到更高层次的管理,可能会对中国IT产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USCIB希望能够在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方面寻求完全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
  海关估价
  中国加入报告书第143段指出中强不迟于加入之日起2年,实施《关于对记录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承载介质进行估价的决定》 。针对数字产品的海关估价,USCIB声称,对于同一种产品在中国的海关估价会因为海关的地域不同而不尽相同,对于某些产品(例如用于CD和DVD生产的设备)的估价是在对产品进行任意定价的基础上作出的,而不是依据存储介质的价值作出的。
  此外,USCIB还声称中国海关在进行数字产品估价时的一些做法存在问题:
   很多中国地方海关认为“生产权”与“使用权”是相同的,USCIB声称根据WTO海关估价协议 “使用权”可以征税的而“生产权”不可以;
   中国海关正考虑对于进口软件征收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征税。
   中国海关没有充分地定义“销售条件”,这为在边境征税时的滥用和相矛盾的解释留下了空间;
   中国海关面临出于征税目标的《关于对记录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承载介质进行估价的决定》要求与提交海关报关单证(含全部申报价值)以便外汇汇出的要求之间的不一致的问题;
   中国海关考虑将PC游戏排除于《关于对记录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承载介质进行估价的决定》确定的估价规则之外。
  歧视性的消费税
  USCIB声称,对于某些产品的分类,中国政府采取的征税方法使得中国作出的关税减让的重要性降低了,使来自美国的进口在面对中国竞争时处于市场不利地位。由于对于某些进口产品的消费税计算,与当地生产的竞争产品相比,有很大的不同,这导致进口产品实际上支付了两倍于原本需要缴纳的税款――如果按照对中国产品征税的税率对进口进行征税的话。
  对于半导体的歧视性增值税
  USCIB声称,虽然中国政府对于国产的和进口的半导体都征收17%的增值税,但由于允许国内半导体生产者根据不同情况获得3-6%的增值税退税,实际上导致了进口半导体与中国国内半导体相比支付了更高的增值税率,违反了GATT 1994 第三条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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