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观念表明实质正义是重要的,然而总体而言,要实现实质正义却是艰难的,只有保证每一个步骤的正义性,最后获得的正义才可能是完备的,实质正义不能依靠也不可能依靠非正义的程序来获得。
手段的正义性确定了最后目的正义的可能性,最终目的及其完成过程在程序正义观念中被分解为若干小目的的组合,所有手段在其本身的价值、伦理以及道德衡量中也是目的本身,例如收集证据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只属于全部程序的一个环节,这个环节相对于确定谁是罪犯这一最终目的来说是手段性的、工具性环节,但是对于收集证据这一行为本身来说获得证据就是目的,因此怎样获得证据就必须接受法的价值、伦理和道德的检验,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是统一的。由于这些过程在具体操作中还要受到种种非人为、且人本身难以超越的现实因素的制约,因此程序正义观念所保证的程序,常常在其自身运行的过程中未必能够百分之百地确保完成使命,然而程序正义观念却保障在无法完成使命的特殊情况下,杜绝产生过大的损失。
程序正义观念允许因制度本身的有限性而导致的个案遗漏——这种遗漏与程序不正义导致的侵害人权、将人作为工具对待等恶果相比较,弊害要小得多。程序正义论反应了人类对于制度有限性的深刻认识,程序正义论者明确告诉人们,我们会有力所不逮的疏漏,但尽量减少制度性的直接作恶,可谓“宁可错放三千,不可使一人冤枉”。这种思维方式在所有领域里产生的效果,即相对于个案的实质正义而言,我们可能会失败,但竭尽所能减少新的祸害,而且在此基础上保证最大限度的实质正义。漠视程序正义者所造成的效果恰恰相反,他们可能最大限度地偏离个案的实质正义,而制造新的混乱和祸害,以致恶性循环,无穷馈也。
作者反复地强调程序正义,其原因在于一直以来中国均缺乏这一观念,以致历史上中国的改革往往不是因为改革的目的不够好,而是因为在遵循什么样的方案、怎样改方面缺乏智慧才功败垂成。作者力倡程序正义,目的就是为了给当前的中国改革提供一种新的思维和实践路径,摆脱千古轮回,让宪政转型真正平稳地完成。在阅读中我们感觉得到作者对于社会整体堕落的速度超过改革前进速度的担心,他的这种倡导甚至是十分急切的,其大力鼓吹程序正义是希望在社会堕落至不可救药之前完成制度转型。
2. 充分重视社会变革任何细小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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