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集之所以能够承载这样的评价,基于以下几个理由:
1. 力倡程序正义观念,注重社会各类制度尤其是司法改革的具体程序
这恐怕可作为本书最重要的创见了。作者在涉及到上述所有问题都显示出他不但具有发现并提出问题的罕见敏锐,与提出问题相同重要的是,作者对于问题的解决,也充分表现出专业法学学者的理性逻辑力量,如果文中涉及如何解决他所关注的问题,作者总是不厌其烦地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探讨应该怎样解决。数十篇文字折射出本书的整体思路:虽然实质正义是任何时代人们都渴望的,但是我们必须以正义的方式达到正义的目的。
传统权谋理论在中国有一定传统,20世纪此传统则杠头开花、可谓登峰造极,至今依然强有力地左右着人们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为了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因此手段的正当性被抛弃在我们的视野之外。而作者却强调,实质正义虽然是我们每个人所渴望的,但是如果为了达到正义的目的所采取的方式——以作者的话来说就是运送正义的方式如果不正义,那么实质正义就会成为镜花水月。作者在《刑讯逼供为哪般》一文中,就写到:“因此,刑讯逼供之所以必须加以摈弃的合理依据,并不在于它对案件的调查不能提供帮助,而在于它破坏了民主制度下政府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基础,即政府不仅应当追诉和惩罚犯罪,以保障和平的社会秩序,而且追诉和惩罚犯罪的过程也必须合乎法律。如果以违法的方式行使权力,那么便是在既有的罪恶之上增添了新的罪恶,并且,与任何个人的犯罪相比,行使政府权力者的犯罪都是一种更加严重的犯罪。用刑讯逼供的手段追诉犯罪,即使在某些案件的侦破方面卓有成效,然而与政府人员犯罪所带来的负效应比起来,恐怕只能算是‘赢了猫儿赔了牛’。”(p122)这段话可以被视为对程序正义最简练有效的论证之一。忽视程序正义的人往往在观念中有大正义和小正义的思维方式,或者只有实质正义而全无程序正义观念。以刑讯逼供为例,热衷此道者往往认为破案是最重要的,如何破案则是无所谓的,甚至连小正义都不论不上。他们完全遗忘了,为了这个所谓的大正义不择手段,有可能不但难以实现大正义,反而制造出更大的罪恶,即使恰巧破了案,也是以千千万万的“覆盆之下多沉冤”为代价的。这种思路并不仅仅反映在刑事诉讼中,也在所有的规则领域体现,其本质是“宁可错杀三千不可使一人漏网”观念的延伸,最极端地反映了漠视人格尊严,视人为工具的思维定式。某些地方的公安局被讥为“公害局”正是执法系统某些部门长期奉行这一观念的自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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