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同上注。
6. Piero Calamandrei,Procedure and Democracy.
7. 卡尔·波普:《开放社会及其敌人》,杜汝揖、戴雅民译,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1992年版,第105-106页。
8. Giovanni Sartori,“The Relevance of Liberalism in Retrospect”,in Zbigniew Brzeinski et al ed.The Relevance of Liberalism ,Boulder,Colorado:Westview PrGss,1978,p 1.
9.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9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580页。
10. J. Salwyn Schapiro , Liberalism : Its Meaning and History, Princeton:D.Van Nostrand Co. , 1958, p. 9.
11. Stephen Holmes, The Anatomy of Antiliberalzsm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pp. 3-4.
12. 李强:《自由主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页。
13. 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7页。
14. 洛克:《政府论》(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4页。
15.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54页。
16. 卢梭:《忏悔录》,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39页。
17. 卢梭:《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页。
18. 同上注,第23页。
19. Jack Hayward , After the French Revolutton: Six Critics of Democracy and Nationalism, New York: Harvester Wheatsheaf, 1991 ,pp. 123-124。
20. 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21. Anthony Arblaster , The Rise and Decline 0f Western Liberalism ,p. 6.转引自李强:前注书,页25。
22. 参见道尔:《论民主》,李伯光、林猛译,台北,联经出版社,1999年版。
23. 参见尔曼·P·巴利:《古典自由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尤其是第五章“詹姆斯·布坎南与契约自由主义”,载http://read.cnread.net/zxzj/b/bali/gdzy/006.htm,2001年10月17日访问。
24. 霍布豪斯:《自由主义》,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6-7页。
25. 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序言。
26. 我国法官不但有超强的干预诉讼职权,主要包括法院可在当事人主张的证据范围外依职权独立收集证据,以自己独立收集的证据为依据裁判案件,不受当事人双方陈述的约束,法院可主动性和决定性地启动和终结执行、保全等具体程序,可很大地干预当事人处分权,甚至还有着阶级专政工具之职能,并兼具种树、计划生育、普法等社会职能。
27. 卡佩莱蒂等著:前注书,第140、170页。
28. 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93、97-100。
29. 甚至技术进步的阶段也可能与这一领域相关。人们只需想到以下这些就够了,如大众传播媒介对信息的传播,信息传播在有关审判、法官和陪审团不偏不倚、不受影响的必要性方面提出的前所未有的问题。
30. 卡佩莱蒂等:前注书,第25-26页。
31. 关于辩论主义的论述,参见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1-200页。
32. 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前注书,第489页。
33. Arthur Engelmann,A history of continental civil procedure,Boston:Little Brown & Company,1927。转引自卡佩莱蒂等:前注书,第111-113页。
34. 卡佩莱蒂等:前注书,第54页。
35. 后来许多国家以德奥二国法典为蓝本修订
民事诉讼法,如1911年《匈牙利民事诉讼法典》、1915年《挪威民事诉讼法典》、1916年《丹麦民事诉讼法典》、1929年《南斯拉夫民事诉讼法典》、1933年《波兰民事诉讼法典》、1942年《瑞典民事诉讼法典》和1947年《瑞士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等。
36. J. Salwyn Schapiro,Liberalism: Its Meaning and Hstory ,(Frinceton:D. Van Nostrand Co.),1958,p. 10.
37. “在同每一个人的幸福有关的事情上,公平地对待他,衡量这种对待的唯一标准是考虑受者的特性和受者的能力,所以正义的原则,引用一句名言来说,就是‘一视同仁’。”威廉·葛德文:《政治正义论》(一),何慕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4-85页。
38. “习惯上,正义被认为是维护或重建平衡或均衡,其重要的格言常常被格式化为‘同样情况同样对待’。当然,我们需要对之补上‘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8页。
39. “我认为,不论是道德,还是非道德的德性,都不能作为分配正义的基本标准,因为只有当所有人都有能力享有获得全部德性的平等机会时,把对每种德性的认可当作分配的基本才是正义的。”参见弗兰克纳:《伦理学》,关键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04页。
40. 参见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译者前言”第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