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两点,我们是仅从高检取得法律解释权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角度对我国现行的司法解释体制的局限与不足作出的评判与分析。当然,我国现行的司法解释体制的弊端之众绝不仅于此。当前,我国现行的司法解释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还包括[20]:司法界定不明确,司法解释的主体不适格,司法解释的透明度较差,司法解释的程序不规范,形式不严格,执行不统一。等等。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并且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从制度上保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十六大报告的精神为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指明了方向。
本文所涉及到的一些关键问题,如,高检法律解释权的正当性、合法性问题;检察机关的性质与检察权的属性问题;司法权的界定问题;等等,都是一国宪政运行中非常重要的问题。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宪法中对上述问题并没有进行过明确的规定或界定,致使我们对法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感到茫然和无措。科学而完备的
宪法,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宪政建设赖以发展的自身条件。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要的就是以
宪法为核心对法制建设进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规制和调整。本文的论述主要是在应然法的层次上对一些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为使我们能从实然法的层次来解决上述问题,从推进法治的角度出发,我们提出几点建议,权做抛砖引玉之想:
1.取消最高检察院的法律解释权;这样一种制度创新是需要犹如壮士断腕的勇气。权衡利弊,我们应该会得到正和的博弈结果。其一,此举将削弱检察院地位和作用的顾虑是不必要的。因为法治状态下公权机关的权威性不应以权力的包揽为前提,任何机关都是权力有限的机关,其权威的树立只能来自于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其二,法院和检察院之间权力结构的设计要点在于权力的相互制衡,不在于平衡式的权力均等分配。我国一直存在的政法委协调案件制度以防范和避免检、法机关的冲突为宗旨,无疑是制度设计的误区。其三,此举并不会影响检察院的执法水平和效率,也不会因为检察法律解释的取消导致检察机关的执法混乱。因为当检察院不行使最终的判断权时,检察行为的不法和失当都可通过审判行为予以匡正。
2.在
宪法中对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包括检察权的内涵与外延进行重新界定。由于以往
宪法中,“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过于宽泛,因此我们建议:将《
宪法》第
129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检察机关。”并进一步规定检察机关的唯一权能就是检察权,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纳入到检察权的内涵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