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四种观点基本上代表了现阶段学者在检察权性质问题上的态度。学界所以对这一问题存在诸多争议,一方面是因为,人们对
宪法和法律的相关条文的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另一方面,是由于制度设计的不合理造成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权力界限不明确,使同一权力往往兼具多种不同属性,从而导致了人们对权力属性判断的模糊性。
对于检察权的属性问题,以及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之间的关系问题,我们认为可从以下几个层面加以审视:
首先,探讨检察权的属性要从我国的国家权力结构入手,我国的权力结构形式一直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议行合一”的模式。全国人大拥有国家最高权力,同时基本国家权力结构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等等权力。因此在我国,检察权应是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它既不属于行政权,也不属于审判机关的司法审判权,检察权与行政权、审判权处于国家权力结构的同一序列之中。尽管检察权的某些权能具有一些行政权或司法权的属性。但这些都不能全面地反映检察权的特点,更不足以揭示检察权的本质属性。
其次,判断检察权是否为司法权,我们应从检察机关是否为司法机关来进行考察。事实上,我国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哪些机关为国家的司法机关,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司法权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只是在学术的言说中,人们往往把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称之为司法机关,相应地就将审判权与检察权统称为司法权。但是我们认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如果将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的一部分,甚至认为检察权属于司法权,这无疑是对司法权的内涵和外延的重大误解(如前所述,司法权具有终局性,独立性,中立性等特点,而这些都是检察权所不具备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权不同于司法权的性质已愈发凸显,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检察权理应拥有其独立的位置。
再次,我国宪法和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均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由此而取得了法律监督权和检察权。正因为如此,从法理上大致可以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等同起来,其理由无疑在于“法律监督权和检察权的内容是一致的,都是国家维护法律统一和正确实施的一种权力。”[13]当然,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显得过于宽泛,不利于我们分清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的性质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