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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本人权原则

  
【注释】  沈宗灵著:《比较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4页。

何华辉著:《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1页。

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90——194页。

Gewirth,“The Epistemology of Right”, in Introduction to Jurisprudence, ed. by Lioyd of Hampsted, London,Stevens &Sons,1985,p.230。

(美)科斯塔斯·杜兹纳著,郭春发译:《人权的终结》,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词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37页。

参见:李龙著,《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9—150页。

李龙著:《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8页。

参见: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400——401页。

当然这必须以这些国家签署和加入国际人权公约为前提。

西方许多学者认为政治、公民权利是个人享有的权利,而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具有集体权利的倾向。

参见:米尔恩,《人权与人的差异性》(绪论,中译本),《法学译丛》,1991年第5期,第3页。

瑞士宪法113条规定联邦法院可受理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诉讼,印度宪法专设“宪法补救条款”,规定宪法权利受到侵害的司法救济。俄罗斯宪法也承认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孟加拉过1979年宪法102条规定法院可直接适用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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