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基本人权原则

  第四,基本人权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作为国家实行民主,倡导法治之象征的基本人权条款除了规范国家权力之外,能否直接在私人的法律关系中被直接适用,被直接援引,这就是宪法的基本人权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或者如某些学者所说的“宪法私法化”的问题。对此有些国家的宪法条款明确作了规定。如1949年的联邦德国基本法规定:“下列基本权利作为可直接实施的法律,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承担义务。”葡萄牙1982年宪法18条规定:“关于权利、自由与保障的宪法规定,得直接适用。瑞士、印度、俄罗斯等国的宪法也有类似规定。[13]此外《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也规定:“人人对于其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之基本权利被侵害时,有权享受国家管辖之法庭之有效救济。”在理论层面,各国学者则秉承不同的主张:比如美国学者主张“国家行为”说。[14]德国学者早期依据传统公权理论,主张宪法基本权利之规定,对于私人之间的关系没有效力。二战以后,则形成“直接效力说“和“间接效力说”两种主张。[15]我国宪法并无公民基本权利条款适用效力的规定,理论界也仅在近两年内才关注这个问题,因而并未形成成熟的主张。我们认为,从中国的立宪背景来看,宪法的调整范围并不局限于传统公法领域,而且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也不认同公法和私法学说,以此推而论之,在我国似不存在宪法不能在私人关系领域适用的理论障碍。但如何具体适用却值得慎重考虑。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