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人权原则的适用和有关问题
基本人权作为一个
宪法基本原则在宪政体系中的适用,经常易产生的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如何调适主权与人权的关系问题。从现代法哲学和国际法的角度,人权与主权本质上是统一的。因为在现代社会中,人权是人民的人权,主权也是人民的主权。随着战后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的出现,以及保护个人及少数民族、种族、群体免受国家侵害的国际人权保护原则的出现,使得国家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关系趋于紧张。保护人权是否允许他国或者国际组织对一个主权国家进行有限度的干涉?人道主义干涉的原则和范围到底是什么?在尊重国家主权与避免人道主义灾难之间发生冲突时应作何选择?等等,上述问题不仅是国际政治界讨论的话域,也是适用基本人权这一
宪法基本原则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我们认为随着人类一体化的发展,人类相互依存度的不断提高,以及人类共有的自然性所产生的共同道德尊严,急需我们慎待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其具体做法是要打破主权概念的坚冰,反对将主权推向极端,反对笼统地讨论主权与人权关系问题。承认国际社会有权基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基本道德价值,在坚持公正、适当的程序的前提下,限制甚至制裁一国滥用主权、大肆践踏基本人权并构成国际犯罪的行为。
第二,如何处理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权利的实现有一个向度的问题。权利的正向度是权利所代表的利益和价值得到充分实现。权利的负向度是因为权利被侵犯或者权利发生冲突,导致权利所指向的目标不能实现。由于基本权利范围的不确定,又由于构成基本权利体系中的权利并不形成一种位阶等级,因此具体的基本权利在运行的过程中与其它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是自然的。比如,环境权与财产权的冲突,自由权与人格权的冲突等等。既往处理权利冲突的原则通常以牺牲一种权利来保全另一种权利,根据现代博弈理论,我们首先应该追求一种双赢的正和结果,即权利的同等保护原则,退而次之,我们才考虑社会利益优先原则和一般利益优于特殊利益并兼顾特殊利益的原则。
第三,如何对待基本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问题。有些学者否定基本人权的普遍性,这除了马克思主义人权学者认为人权是具体的和阶级的以外,有些西方学者也强调人权与社会及文化环境的联系,并进而产生人权普遍性会产生人权世界主义的忧虑。[12]我们认为尽管如何具体确定普遍性人权的范围是一个极其困难的事情,但只要承认人是一个类的存在,那么就一定存在一个适应不同社会和国家的最基本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