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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本人权原则

  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为了建立本阶级的特权,他们必然要贬斥平等权的意义和作用,而强调以自由竞争为基础的自由主义理念。垄断资本主义尤其是法西斯主义的出现极大地动摇了自由主义的根基,甚至对人类的最基本的生存自由都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因应社会的客观需要,美国总统罗斯福提出了“四大基本自由”的主张,从此自由便在基本人权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战以后的国际人权文献几乎都把基本自由与基本人权并列在一起,《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便是一个显例。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民族国家的独立运动和殖民地国家的非殖民化运动给人权运动注入新的发展动力;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广泛传播,更打破了以往西方思想家定于一尊的人权理论样式,并使人权问题充满了更大的复杂性。其中新增加的人权有:第一,发展权。发展权既包括个人的发展,也包括集体的发展。比如《非洲宪章》第22条过度规定:“一切民族在适当顾及本身的自由和个性并且平等分享人类共同遗产条件下,均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权。”第二,环境权。环境权最早确认于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所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中,以后又被许多多边和双边国家协议所认可。在环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越来越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今天,环境权无疑应成为一项重要的人权。第三,自决权。自决权过去被压迫民族争取独立的一项权利被国家社会所承认,现在则作为各民族自己决定自己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道路的一项重要权利而受到重视。
  由于人权理念与价值观念密不可分,因此关于人权一直存在各种理论的纷争,这其中最重要的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资本主义人权观的分野:(1)在人权的来源方面,资产阶级认为人权是天赋的,而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是历史的、商品经济的产物;(2)在人权的属性方面,资产阶级主张普遍人权,而马克思主义认为不是“普遍的”、“超阶级的”,而是具体的、有阶级的;(3)在人权的范围和内容方面,资产阶级坚持传统的人权观念,认为人权只是一种个人的、私人的权利,而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除个人的、私人的权利之外,还应包括集体的权利,如被压迫民族的自决权、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
  二、基本人权原则的宪法形式体现
  基本人权原则作为宪法原则的实质是使基本人权成为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成为判断宪法是否为“良宪”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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