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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表达自由观的探讨——兼论自由主义与美国立场之关联

  由于消极的政府定位是使美国立场区别于欧洲立场的根本原因,在这里就更有必要分析它与自由主义之间的关联以寻找在表达自由问题上之所以会形成这两种立场的原因。笔者认为可以从美国立场的两大特征之间的紧密联系、消极的政府定位与自由主义理想的政府形象的重合以及消极的政府定位与多元主义之间的关系出发来发现它与自由主义之间的关联。首先,正如上文中所指出的,在美国表达自由观的个人主义色彩和消极的政府定位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实际上个人主义的特征在一定的程度上预示了政府在表达自由问题上的消极定位。因为对个人利益的强调及其所导致的表达自由的优先地位必然会抵制政府对公民表达自由的干预,至少会将这种干预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其次,在分析美国政府在表达自由问题上的消极定位时笔者也曾指出其与自由主义所理想的政府形象的重合关系。自由主义所理想的政府只是在“例外”的情况下才会干预公民的自由,国家干预是“必须证明其合理性的反常行为”。在表达自由领域,美国最高法院的预设同样是政府对公民表达自由的干预是违宪的,政府必须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根据判例所形成的得以限制表达自由的苛刻条件。事实上,笔者认为,在很大程度上是自由主义对政府形象的理想构想决定了美国政府在表达自由问题上的消极定位(但是它并不构成决定这一定位的唯一因素)。最后,消极的政府定位也与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多元主义相吻合。在最高法院中之所以形成了对政府角色的消极定位,其直接原因还是在于最高法院认为政府不应在判断某种观念是否为真理上发挥积极的作用,而应该让各种观念自由竞争,其结果也就是留待个人自己去判断。这样,政府就不得以某种观念(如种族歧视)荒谬或有害为由对其进行限制。而从多元主义出发,在许多领域中是不存在唯一的真理的,相反,在社会中并存着许多互相不可划约的合理的观念,因此政府就必须在价值判断中保持中立的地位。由此推论,多元主义也必然要求政府在表达自由的问题上保持中立和消极的地位。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自由主义构成了支撑美国表达自由观的理念,是美国立场之所以会形成消极的政府定位和强烈的个人主义色彩的特征的根本原因之所在。而正如自由主义虽然占据主导地位却因其原子式的个人主义和价值、道德无涉受到来自社群主义者的猛烈攻击一样,美国的表达自由理念虽然构成了表达自由图景中重要的部分并且为许多国家追随和效仿,也同样可能因道德因素的缺失和对人的社会性的忽视而招致批评。罗杰•埃内拉就曾指责过美国在表达自由的问题上对道德因素的忽视,[39]R. Moon也曾将加拿大法院在处理表达自由案件时的自相矛盾的态度归结为对美国式的个人主义表达自由观的过分追随。[40]然而,美国立场中所欠缺的,正是欧洲立场中所拥有的。为了对表达自由的问题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就必须在对美国立场进行考察之后继续对欧洲立场进行考察。这一任务将交由以后的文章来完成。
  
【注释】  所谓憎恨言论,指的是意在侮辱、胁迫或骚扰个人或群体的言语,或能够鼓动暴力、仇恨或歧视的言语。典型的例子是直接基于个人或群体的种族、国籍、人种血统、性别或信仰的攻击性言论。参见Winfried Brugger, The Treatment of Hate Speech in German Constitutional Law (Part 1), German Law Journal vol. 3 No.12-01December 2002-Public Law, 引自www.germanlawjournal.com/past-issues.php?id=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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