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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表达自由观的探讨——兼论自由主义与美国立场之关联

  正如马丁•洛克林所指出的,“当模型被建立在这样的前提之上时,就会产生一种把政府视为限制性、乃至压迫性行动者的倾向”[30]。“原子式”的个人主义的理论前提使得自由主义一方面给与了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最为充分的理由,一方面也必然将政府置于与个人相对立的立场上而导致了对前文所提到的施米特描绘的政府形象的偏好和倾向。
  2.多元主义。Larmore曾说过,自由主义的核心观念就是多元主义和宽容。[31]而最先系统的阐发自由主义这一核心理念的就是以赛亚•伯林和迈克尔•奥克肖特,最主要的是由于伯林的影响多元主义的观念才产生了广泛的影响。[32]伯林认为,因为在人类意见罪分歧的道德、政治、宗教、文化及其终极价值这些重大问题上,恰恰不存在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如果硬要在不同答案之间裁判真理与谬误,实际只能是“强权即真理”。[33]伯林所阐述的多元主义在罗尔斯那里是以在他的《正义新论》中起到关键作用的“理性多元论”的面貌出现的。罗尔斯指出,“理性多元论的事实是实行自由制度的社会的一个典型特征”,“这个事实反映了在公民的理性的、统合性的宗教和哲学世界观方面,以及他们在人类生活中所寻求的道德和美学价值观方面,存在着深刻的和不可调和的分歧”[34]。罗尔斯将理性多元论产生的原因归结为判断的艰难[35],表明理性多元论的产生乃是由于对人的理性的尊重以及强调人的目的性的结果。同时,因为政府若要改变这一事实,就需要动用政府的压制性权利,而这是同基本的民主自由背道而驰的[36],因此这一事实将在自由民主制度中永远存在下去[37]。
  多元主义所意图表明的是,在自由社会中“存在着合理的价值和关于良善生活的合理观念的不可划约的多元性”,“政府应当确保平等的对待每一种合理的良善生活的观念”,也就是说,“政治道德应当关心正当,而让各人自己确定何谓好”。[38]以多元主义为出发点,政府在事关这些不可划约的价值和观念适应保持中立的立场,而不得以权力去推行或抑制其中的某种观念,因为这是“同基本的民主自由背道而驰的”。
  
  三、美国立场主要特征形成原因之分析
  在简单地浏览了自由主义的理论图景之后再回过头来分析美国的表达自由观,我们将从中清晰的识别出自由主义留下的痕迹。无疑,与自由主义的起源和最初的繁荣紧密相连的国度非英国莫属;但是,对英国学术思想和制度的继承、稳定的宪政制度、获得巨大成功的市场经济,特别是罗尔斯对自由主义思想的复兴,这些早已使美国从英国手中接过了接力棒而成为了自由主义的代言人。自由主义在美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也体现在了表达自由观上。在上文中我们曾分析了美国立场的两大主要特征:消极的政府定位和强烈的个人主义色彩,下面我们将详细分析美国立场的这两大主要特征与自由主义之间的关联。
  我们所谓的美国立场上的强烈的个人主义色彩,指的主要是从个人(无论是言者还是听者)的角度出发并且着眼于个人的利益来理解表达自由,从抵抗政府对个人自由的干预的角度来看待表达自由。这种表达自由观所要求的是个人先于社会、个人高于政府的理论预设。在这种表达自由观看来,只是由于表达自由对于个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种意义或者是追求真理、或者是落实源于社会契约的“人民主权”、或者是实现自主),所以宪法才给与了表达自由特别的保护。以此为出发点,公共利益、社会安全,以至他人的平等权、人格尊严等,并不总能够构成限制表达自由的正当理由。这也正是最高法院赋予表达自由优先地位的原因。由这种表达自由观出发,像skokie案这样的判决的出现也就不再是令人惊奇的了。个人主义的表达自由观对个人利益的高度强调以及对待个人与社会、个人与政府的关系的鲜明态度,都清晰的显示了它与自由主义之间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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