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归于“自主”名下的有许多表达方式,如自我实现(self-realization)、自我发展(self-development)、自我成就(self-fulfillment)以及自主(autonomy)等。这些概念大体上包含了两种内涵:1,强调个人的自由意志;2,强调言论自由是个人得以发展其能力和才智的必要条件以及完善自我的必要条件。第一种内涵侧重于不受外在控制的个人自主与自决,第二种内涵则侧重于个人内在潜能及愿望的实现[14]。在下文中,我将以“自主”来指代第一种含义,以“自我实现”来指代第二种含义。需要指出的是,之所以在这里挑出“自主理论”进行单独的考察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因:首先,“自主理论”在美国的三个主要的表达自由理论中最明显的体现了个人主义的特征;其次,在学者对美国与其他国家在表达自由问题上进行比较研究时多采用这一理论,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暗示了它的代表性[15]。
主张从自主价值来理解表达自由的主要包括Richards、Scanlon、Baker等人。Julien Mailland曾对自主作过简要的概括:“个人(individual)作为智识的存在拥有自主的能力,而政府本身在运用它的权威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上是受到制约的。其结果就是,第一条修正案的真意在于终结公共权威在通过规制出版、言论和宗教对公共意见进行监管上的作用。在这一领域中,每个人必须作他自己的追求真理的监管者,因为我们的先祖不曾将为我们区分正确与错误的责任交托给任何政府。”[16]具体说来,自主意味着:由于人是有理性的,因此人有充分的能力去区分是非对错;同时每一个成年人都有基于其理性而受到平等的尊重的权利,即每个人在智识判断上都应该是自主的,而不应被强加某种观念或判断,否则就是对他的理性和自主的蔑视,从而将他降到了未成年人的地位。虽然言论也可能产生危害,但是“一个人若是自主的,就必须自己去判断什么应该相信以及是否应该被说服去采取某种行动。”“一个自主的人不能不经独立的思考就接受别人关于他应该相信什么和应该做什么的判断。”[17]因此,政府不应当以某种言论有害为由剥夺理性的个体倾听这一言论的权利,因为这就意味着允许政府代替个人做出判断而无视个人的自主。Denise Meyerson深刻地指出,由于加拿大的法院仅以言论有害为由就判断它不受自由宪章的保护,“法院更多的是将人视为外界的客体,(他们)可以被坏的影响随意左右,因此不能被信任去倾听可能会使他们罢工、抽烟或做出种族歧视和种族仇恨的事情来的言论。”[18]
与上面所谈到的自主同归于“自主理论”名下的自我实现的进路则是从动态的视角来考察言论自由的。属于这一进路的主要有Emerson、Redish、Marshall、Bollinger等人。[19]埃默森教授认为言论自由通过不受拘束的表达和交换信念及观点来发展个人的思想从而达到个人的自我实现;同时他还认为自由地对自己所持观点的表达有助于寻找个人在世上的“意义及……位置”。Martin Redish认为言论之所以是不可侵犯的,是因为它培育了民主政治所追求的价值——个人对影响生活的决定的控制及个人的“人的才能”的发展。而这两种价值都是包括在“自我实现”下的。而Brian C. Murchison更是认为言论的发表将通过引导个人建立与他人的关系、判别是非以及形成各种价值判断对人的个性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