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说明美国政府在表达自由问题上扮演的消极角色,下面我们将详细考察霍姆斯法官的“自由的观念市场理论”和布兰代斯法官的“更多的言论”的理论。霍姆斯法官和布兰代斯法官都认为,人的理性是可以依靠的,获致真理的最佳的方法就是在公共论坛上,在“观点的自由市场”上让各种观点角逐;在这一过程中真理必将获得最后的胜利。在这里,霍姆斯法官有一段话是经常被引用的:“若人们意识到时间已经推翻许多战斗性的信念,可能会比相信自己行动的根据而更加相信这一道理:吾人所欲求的至高之善唯有经由思想的自由交换,才比较容易获得,——亦即要想测试某种思想是否为真理的最佳方法,就是将之置于思想竞争的市场上,看它有无能力获得认可。”[8]布兰代斯继承和发展了霍姆斯的观点,他认为不到最后关头,政府绝对不应插手这一进程:“在大众政治过程中,勇敢自立的人们对自由和无畏的理性力量充满着信心;除非所忧虑的危害是如此紧迫,以至它将在进行完全讨论的机会之前降临,任何来自言论的危险都不能被认为是清楚与现存的。如果有时间通过讨论来揭示谬误,那么……合适方法是更多的言论——而非强制沉默。”[9]依照两位法官的进路,除非到了紧迫的最后关头,政府都应该放任各种观念在“观念市场”上自由竞争,而不论政府认为这种观念多么荒谬、多么有害,由此也就决定了政府在表达自由的问题上的“消极无为”的角色定位。随着“布兰登堡案”的审结,这两位法官所代表的进路也就逐渐成为了最高法院处理表达自由问题时的进路。正如杰克逊法官所说,“如果在我们的
宪法星空上有任何固定的恒星,那就是在政治、民族、宗教或自他意见领域中,任何官员——不论官职高低——都不得规定正统教条或强迫公民通过言论或行动来交待其内在信仰。”[10]
与此不同,德国基本法的缔造者们赋予了德国政府维护“政治秩序的基础”的责任,从而也就表明政府有责任对各种观点进行道德和价值判断,对其中可能破坏“政治秩序的基础”(用《欧洲人权公约》的话来说就是有害于“民主社会”的存在)的言论则可以合宪地进行限制。即,它的政府担负着积极作为的责任。这也就是为什么罗杰•埃内拉对霍姆斯所说的“如果无产阶级专政所表达的信念从长期来看终将为社会的统治力量所接受,那么言论自由的唯一含义就是:它们应当有自己的机会,并有自己的路。”反应强烈,并且认为欧洲社会体现了一种“不太一样的社会哲学”的原因[11]。
2.强烈的个人主义。与政府在表达自由问题上所扮演的“消极无为”的角色相比,个人主义构成了美国立场的更为显著的一个特征。加拿大学者R.Moon曾将对待表达自由的各种态度归结为个人主义进路和他所主张的社群主义的进路。Moon认为,无论是从获致真理、促进民主还是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角度来论证表达自由的价值,实际上都可以归于个人主义的框架之下,因为它们都是从抵抗政府对个人自由干预的角度来看待表达自由的。Moon认为,之所以美国会产生诸如skokie案这样的判决,根本的原因就在于美国最高法院的个人主义的表达自由观限制了法官们看待表达自由问题的视野。[12]Decker法官在skokie案中的一段判决词正印证了Moon的这一论断,同时也高度提示了美国立场中强烈的个人主义色彩:“即使是允许那些种族仇恨分子散布憎恨言论,也要比惊慌踏上允许政府替它的公民决定什么该说、什么该听的危险之途好得多。”[13]为了更进一步考察这种个人主义的表达自由观,下面我们将对美国三大表达自由理论之一——“自主理论”进行详细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