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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修改与宪法自治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39页。

转引自(英)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03页。

参见何勤华著:《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3—244页。

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5、134、138页。

《杰弗逊选集》,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642页。

Nlklas Lnhmann ,The Differention of society,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2,p94

(美)霍伊:《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哈耶克的政治思想》,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6页。

(美)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96页。

布坎南的制度建构主义观点也被当代一些著名的美国宪政学者所接受。如斯蒂芬·L·埃尔金和爱德华·索乌坦就编一本关于宪政方面的著作,其书名就是《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埃尔金认为“宪政论这个术语凸显这种制度思想的一个主要特征:它倾向于设计或建立整体政治秩序和对这种秩序的改革。”他还说:“大规模的设计是可能的,只要在设计过程中和在涉及那些操作制度所需知识的数量方面考虑到人类理性所受到的限制。”作者补注。

夏勇曾在《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一文中将宪法的根本价值追求表述为:“宪法的价值理性”和“宪法之道”。由于理性和价值都具有太多的不确定性,因此笔者觉得似乎用“宪法之道”的表述更确当些。

转引自(美)J·W·加纳:《政治科学与政府》,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808页。

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页。

与法俄式革命浪漫主义相对峙是制度演进主义道路。他们认为人性是幽暗的,对人性的启蒙只能是弱启蒙,只是使人们认识到人的理性的有限性而已,因此制度的生成过程只能是不断试错的过程,政策性的推进与宪政的进路相悖。作者注。

毛泽东在起草“五四”宪法时,说道这部宪法是配合总路线的实施而制定的,至少要管十五年。可是后来由于党的认识的变化,使得“五四宪法”仅过几年就名存实亡。作者注。

参见:秦前红、李元,《中国共产党对立法的影响》,载于中国公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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