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纳入WTO体系之可行性研究

  五、 与WTO其他制度和机构的协调
  WTO作为一个规则或者协议的体系,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系统性,而且正是由于系统内部的协调与合作保证了WTO各项协议的有效实施。并入WTO体系的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协议也应当与其他机构、协议共同合作协调,以充分利用WTO体系的优势,这也是我们论证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纳入WTO可行性的重心所在.
  首先是与世界贸易组织政策评审机构的协调。
  在这里应当先解决一个问题,即为了对各国履行纳入WTO的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协议的状况进行考察和评估,我们应当单独设计一个“判决承认与执行评审机构”还是沿用目前的WTO“一套班子X套牌子”的做法,总理事会同时担任贸易政策评审机构和争端解决机构,在我看来按照目前WTO的先例,由总理事会担任“判决承认与执行机构”,但是判决承认与执行机构可以有自己独立的主席和必要的程序或议事规则。
  这样一来,就可以同世贸政策评审机构通力合作,对成员国的经济和贸易环境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并做出适当的建议。
  然后是与争端解决机构的协作。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一个准司法机构在WTO体系中扮演着一个举足轻重的角色。争端解决机构可以处理WTO体系内涉及下述协议的争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附件1A多边贸易协议、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与附件、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附件4复边贸易协议,几乎整个WTO体系内的争端都可以在争端解决机构解决。而且为了保证争端解决机构争端处理的效力,争端解决机构具有对于上述争端规定了强制性的管辖权 ,明确了争端解决程序各阶段的时间限制并且加大了裁决执行的力度(包括裁决执行的监督和交叉报复的强制手段),有力的树立了争端解决机构的在争端解决中的权威和地位。
  将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纳入WTO的体系之后也应当充分利用争端解决机构的作用,将协议履行过程当中出现的争端交由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解决。一则为争端的处理提供了一个公断的机构,避免政治性解决或外交解决的流弊;二则,严格按照争端解决谅解(DSU)的时限,保证争端的及时处理;三则,通过争端解决机构规定的执行措施,保证裁决的有效执行。
  六、 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
  通过上述尽管粗糙的分析论证,基本可以肯定的是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纳入WTO是具备相当的可行性的,但是,为论述该设想的可行性,必须考虑的或者从增加论证的说服力上讲,下面的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
  首先,根据WTO的决策体系将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纳入到WTO体系通过的难度与进行新的谈判签订更为完备的海牙统一司法公约难度相比,哪一个难度更大。唯有二者难度相当或者前者小于后者,我们的设想才有现实意义,如果前者通过的难度远远大于后者,那么我们为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有效解决所寻找的这条替代性的途径,尽管理论上有诸多的优势,仍然可能因为为成本太高、缺乏操作性,因此不可取。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