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语中权利与法律为同一词,在经典法权理论中,权力被视为一种权利。福柯毫不留情地指出此中错误,认为人们根本不可能拥有财产一样拥有它,权力是一种力量关系,它只在行动中存在。恰恰相反地是,福柯觉得应该把权利置于权力之下考察。福柯对法律政治话语的降解实质上也导致了对古典权利理论的放弃。福柯对法律政治话语的解剖是利用权力这个庞大的手术刀进行的:“人们从权力的角度看到的权利、法律和义务,当人们处于另一边时,新话语把它表现为权力的滥用、暴力和敲诈索。”[14]福柯认为权利产生于权力之中,“战争决定了国家的诞生:权利、和平和法律从战场的血腥和泥泞中诞生。”[15]所以认识法律(权利)不应当从某种需要确定的合法性角度出发,而应从它实施的奴役程序出发。赞同历史政治话语分析得福柯为什么把权力看得如此重要?福柯的权力究竟指什么呢?福柯认为理解权力亦应站得很高很远考虑,权力不应被当作统治整体单质的现象,权力是以网络的形式运作的,在这个网上,个人不仅在流动,而且他们总是既处于服从的地位有同时运用权力的。为此福柯提出了两个假设:权力的机制根本上主要是镇压;权力就是战争,概言之,权力主要就是进行压迫之物。[16]福柯总结了历史上法律政治话语所扮演的角色,最终指明无论那种角色权力总是贯串始终的。福柯还找出了这种话语持久存在地原因,即无非是批判社会障碍和确定统治权合法的功能支撑着它。在这种话语信誓旦旦的保证下,人们居然相信,每个人通过国家的至高无上的权力,他能运用自己至高无上的权利。更让人警惕的是人们对这种话语迷信的阴影笼罩至今。
【注释】 莫伟民..主体的命运.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25,39,42 福柯.必须保卫社会.钱翰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4 福柯.必须保卫社会.钱翰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11 福柯. 疯癫与文明.刘北成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1(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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