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阶段来看,笔者认为“民营企业”概念,是中国企业改革的现实复杂性的产物。中国经济体系中的传统主流主体是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这两类企业的固有弊端已经受到政府和国人的关注。中央政府已经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对这两类主流主体的弊端进行改革。但是,由于过渡时期中“私有”、“私营”概念的局限性——与公有的显然对立性,使得人们选择和发展了“民营”的概念。我国法律对私营企业的限制性界定,也在一定程度上蕴含了法律创制者对“私营企业”的局限性的认可。
二、民营银行与私营银行辨析:“民营银行”概念的合理性质疑
(一)民营银行: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
由于我国现行私营企业法制明确禁止私营企业从事金融业,那么从法律角度理解民营银行和私营银行的区别则更为困难。从实践来看,普遍认为中国现在有一家民营银行,即中国民生银行,但它在管理上并不像民营银行那样独立自主,因此再成立民营银行的呼声仍然很高。
从国际范围来看,私营银行的概念,也很难找到于我国学界理解完全对应的词。从所有权性质角度理解,私营银行则应该是一个法律的概念,它是相对于政府持有股权的银行。但是如果既有国家持股,又有私人持股的情形,则是根据两种股东持股的比例来决定是否为私营银行。实际上,私营银行的概念无法与private bank相对应。根据《新帕尔戈雷夫金融大辞典》的解释,Private Bank是指私人银行或私营银行,是独资或个人合伙经营的非股份公司形式的银行。
从当代国际银行业实践中使用的“private bank”,“private banking”来看,private bank不是从所有制角度来理解的。这里的私人银行,实际上是指为私人客户提供金钱管理(managing private client''s money)的银行,它是与公司银行(corporate banking)、零售银行(retail banking)相对应的。 这里的私人银行完全不同于我们所理解的私营银行。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禁止私营企业从事金融业务,因而使用“私营银行”的主张的影响相对较小。与此不同的是,民营银行的概念则甚为普遍化。但是关于民银行的界定则争议很大。民营银行的定义从最初的产权结构论、资产结构论和治理结构论三种观点的争论,到现在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强调产权模式和强调经营权模式。
总的来看,民营银行的界定主要有如下几种:
其一,从产权角度来界定。有主张将产权主体排除国家,从而真正维护民营银行的“民营性”。这种界定方式与“私营企业”的概念相类似。当然,也有主张可以包括部分的国有股权,但是国有的成分应该限制在较小的比例范围内,以避免银行经营的自主性受到损害。
其二,从经营机制角度,类似于民营企业的界定,民营银行是指按市场机制运作,即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机制运行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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