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华商总会执行主席、俊侨国际银行董事局主席廖俊侨博士则指出,“民营与国营是一对对立概念,都是一种企业经营的实现形式,属于经营机制的范畴,而不是纯粹的所有制概念。民营与生产资料是否私有没有必然联系,即民营企业不一定都是私有企业,民营的实质是在不改变企业原有产权关系的前提下,由产权使用人独立自主的经营企业。产权使用人是普通的‘民’(即社会经济人)而不是政府或政府代表。在当前中国经济社会条件下,私有企业无疑都是民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也有相当大一部分是采取民营的方式。”
有的学者认为,民营经济是中国独有的一个经济概念,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是很难找到的。因为在市场经济的世界里,民营经济就是经济活动的主体,西方经济学的一切前提都是以民营经济为基础的。因而从经济学的一般意义上讲,民营经济就是按照商业原则和市场规则运作的微观经济组织形式。从产权和企业理论的角度来看,民营经济至少有三个特征:第一,以赢利为惟一目标,完全以市场原则来运作;第二,民营经济治理结构的形成是建立在纯粹经济利益关系基础上的;第三,具有灵活的用人和分配激励机制。由此可见,民营经济并不完全等同于私营经济。
也有人则甚至认为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的概念是一个需要修正的概念,提出要用“民有经济”和“民有企业”来取代之。
从上述理解来看,民营企业的含义尚没有一个一致的观点。但是有如下几点是比较普遍认可的:第一,民营企业不是一个所有制层面上的概念;第二,民营企业的含义要比私营企业更为宽泛;第三,民营企业的界定是侧重以“经营机制”为主要限定标志。
(二)法律的解读:“私营企业”的法律限制很强,“民营企业”则无
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实际,笔者认为,“私营企业”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民营企业”则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法律明确承认了“私营企业”的概念,并且对此给出了定义。国务院1988年6月25日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条例第
二条指出“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条例第六条进一步规定私营企业有三种形式——“ (一)独资企业;(二)合伙企业;(三)有限责任公司。”综观条例的规定,私营企业的概念具有如下几个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