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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有必要从制度安排上设计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吗?

民营银行:有必要从制度安排上设计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吗?


李金泽


【全文】
  民营银行与私营银行的概念之争在国内理论和实务界已经有一定的时间了。为了辨析两者的异同,并为最终的法律界定奠定基础,本文从经济学和法学角度作一思考。当然,要辨析两者,首先要探讨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概念上的区别。本文在辨析民营企业与私营企业概念的异同基础上,就“民营银行”和“私营银行”的定义以及民营银行的发展问题作一思考。
  一、民营企业与私营企业的异同
  (一)经济学界的理解
  从我国实践来看,经济学家并不试图严格界定民营企业与私营企业的概念。如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2002年9月18日发表的《中国民营企业的运作环境》中就是这种倾向。该文指出“民营企业是自1978年以来逐步发展起来的。80年代是个人经济(允许雇工八人以下);到80年代中,开始允许雇工8人以上,成为私营企业,其性质被定义为国有经济的补充。民营企业自主发展的基本框架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确立的,这为民营企业的充分发展奠定了政治上的基础。在江总书记的报告中,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做了定义,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并且已经进入了宪法。十五大要求调整完善所有制结构,特别对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作了规定,即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很显然,没有试图严格区分民营企业与私营企业。从吴先生的理解中可以看出,民营经济含纳了私营企业和个体人经济。
  著名经济学家曹思源在民交会的论坛上,对民营企业、民营经济的提法提出了质疑。他说: “民营经济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企业去工商登记注册,根本没有民营企业的概念,只有个体、私营企业。党的十五大明确的说法是个体私营经济,根本没有民营经济这一说。民营经济的本质就是私营经济,民营企业的本质就是个体私营企业。”
  当然,也有人持不同观点。刘纪鹏先生提出:实践上看,如果把民营企业与私营企业等同起来,对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因为,至今中国的很多产业政策,包括资本市场政策以及人们的观念上,对私有企业仍具有歧视性对待,因此把民营等同于私有对民营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他还进一步指出:事实上,民营企业只是与国营企业相对,应包含公有性质和社会所有性质的各种类型企业,私营企业只是民营企业的一种形态,因此,我们必须在实践的策略上把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分开,在各种场合尽量多宣传民营和私有的区别,是会对中国民营企业(包括私营企业)的发展产生实实在在的好处的。他还提出,民营与国营相对,而不与公有相斥,民营完全可以是公有,是社会所有;现有的集体企业应被视为民营企业,因为中国的集体企业是被视为公有企业的。归纳民营企业的概念就是:非国有独资企业均为民营企业。或换一个角度说,结合中国的现状,民营企业将包含三种类型:第一是被自然人股东所有的企业;第二是出资人主体模糊的集体企业;第三是非国家独资所有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及国有参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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