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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权利义务剥裂原则

  (二)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是一种公意,是由国家机关代表社会公众制定的、体现社会公共意志和利益的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民法作为私法,着重于对私人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调整,个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要区别民事规范的倡导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对于倡导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但对于强制性规范,则不得违反,一旦违反,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社会公共利益是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它代表这多数人的利益和要求。这种公共利益有的上升为法律调整,有的没有上升为法律,但代表着多数人的利益,由社会多数人共同来调整。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此作了要求,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关系人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顾及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法官在依民事权利义务剥裂原则处理案件时应对相关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审查。
  (三)要了解民间习俗。
  民间习俗是民间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习惯和生活准则。民间习俗博大精深、丰富多彩,各地千差万别。有的习俗上升为国家法律,而大量的习俗广存民间。在这些习俗中,有的与社会发展背道而驰,应予废除;有的习俗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应予以提倡和发扬光大;有的则属中性,应顺其自然。如云南的农村有这样的习俗,当一个老人或小孩没有自己的子女或父母或配偶,也没有亲兄弟姐妹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时,那么就由堂兄弟姐妹或比较近的亲属朋友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在享有权利时也是以此方法类推。这种习俗不仅不违反法律,而且体现了互助友爱的精神。对此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根据民事权利义务剥裂原则处理案件,首先要对民间习俗进行广泛的了解,甚至进行一些必要的整理,然后结合法律法规对民间习俗进行筛选,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使民间习俗和法律巧妙结合起来,最终使案件的解决既合乎法律,也符合民间习俗的精神,做到法律落实,百姓满意。
  (四)协商与裁判相结合。
  民法是私法,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自始至终贯彻意思自治原则。这意味着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基于自己的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民法的自愿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最突出的就是商品交换,交换的目的是出于双方各自的需要,需要的结果是人们自愿地进行了商品交换。强扭的瓜不甜,强卖不需要的商品,只会给人带来痛苦和恐惧,也违背了商品交换的目的。这就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享有自主权,排除各种外在的压力和强迫。即使发生了纠纷,在解决的过程中也应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允许当事人协商解决。当然,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当事人在协商解决的过程中,应当顾及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的要求。如果当事人在协商解决时违背了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损害了第三人利益时,司法机关应对这种自由进行限制,发挥国家强制力的功能,依照法律和社会公德做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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