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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上访

  四、上访遣送和上访拘留的违宪性
  上访遣送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由某些部门规章、某些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规章规定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授权行政机关对所谓的“上访老户”(即多次上访的人)强行关押,然后押送回户籍所在地。
  这一制度是违反宪法的,因为无论是关押还是押送,都牵涉到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只有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能设立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地方人大的各种规定都不能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
  这一制度还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上访权。公民上访时如果从事了宪法四十一条第一款“但书”部分所禁止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行为,肯定会被有关机关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处以诬告陷害罪,而不会仅仅遣送了事;公民在上访的过程中如果从事了杀人、放火等犯罪行为,也肯定会被有关机关依照刑法逮捕、起诉、审判,也不可能仅仅遣送了事。因此,没有被起诉而被关押遣送的上访公民肯定都是守法公民,他们被关押的原因仅仅是上访。将守法的上访公民关押遣送,属于压制公民上访(申诉、控告、检举)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的规定。
  近年来,有些地方对于“上访遣送”的做法觉得还不过瘾,对于已经被遣送回户籍所在地的公民还要再拘留一段时间,这更是一种明目张胆的违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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