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上访
刘大生
【关键词】越级上访;逐级上访;
宪法根据
【全文】
一、上访权的
宪法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虽然没有“上访”这一概念,但是,公民的上访权却可以从
宪法的有关规定中推导出来。
宪法第
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里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正是上访行为的主要内容。因此,这一款规定的五项权利就可以归纳为公民上访权。
为了保证公民的上访权,
宪法第
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二、越级上访的
宪法根据
公民能否越级上访呢?答案是肯定的。
宪法第
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部分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里“任何”一词表明,公民是可以越级上访的。
宪法第
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部分规定: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里的“有关国家机关”既包括上一级,也包括“上上级”,也包括最高级。换句话说,不管它是哪一级,只要在职责上与公民上访时所要求解决的问题有关,它就是“有关国家机关”,不管它是上级、“上上级”还是最高级。所以,公民是可以越级上访的。某一个国家机关如果拒绝公民的越级上访,除非它能证明自己在
宪法上与公民所反映的问题没有职责关系,证明
宪法规定它自己没有过问这一问题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