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案例的情况和变迁我们可以看到,早期国际贸易一直以李嘉图比较利益论未理论基础,在环境和贸易发生冲突时,常采取贸易优先论。但是随着1992年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会议以后,可持续发展逐渐成为一种共识,各国对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纷纷采取技术措施,已经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四、法律上的应对之策
那么具体而言,针对欧盟的该项技术壁垒,我国相关行业何以应对呢?从TBT的应该遵守的规则着手,我们可以尝试通过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策机制来促使欧盟解除或者起码延缓其指令的实施,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的纺织行业。
在TBT协议中规定,成员方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应遵守非歧视性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反观欧盟第2002/61指令,其中规定了一例外条款:在2005年1月1日之前,以回收再利用的纤维为原料制成的上述产品,如其含有所列22种有害芳族胺含量低于70ppm,那么仍可在欧盟市场上销售。而其他使用了含有偶氮染料的纺织品或皮革制品被检测出上述有害芳族胺的含量超过30ppm,那么该纺织品在欧盟市场上将被禁止销售。对相同染料的产品采用不同的标准,违反了非歧视性原则。
协议中还 规定,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成员方还应遵守以下具体规则:必要性规则、贸易影响最小规则、协调规则、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则。国际贸易产生的基础即是国家比较利益的实现,这也是世贸组织在历来的争端解决中一直秉持的观点。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成本低,纺织品和服装出口一直在我国的国际贸易中占有重大比重。禁止这些产品进口,将使我国有关的比较利益无法实现,严重损害了我国进行国际贸易的初衷和利益所在,违反了必要性原则和贸易影响最小原则。
基于此,我们可以在世贸组织的框架下,通过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我们的正当利益,即使不能解除起码也可能延缓欧盟有关指令的实施,以为我国的相关行业赢得反应和发展的时间。
加入世贸的目的,不是被动地接受别人的游戏规则,而是我们也要参与制定规则,更要主动地利用规则来维护我国的利益。何所谓规则――那便是国家利益的美丽的面纱。
【参考文献】曹建明:欧洲联盟法-从欧洲统一大市场到欧洲经济货币联盟,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版 中国对外经贸理论前沿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版 WTO法律规则与中国纺织业,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版 王广辉:环境义务论-兼对环境权主张的质疑,载于中南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2002版 WTO例外规则-WTO规则主要漏洞及其争端案例与对策,广西民族出版社2001版 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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