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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评析

  知识产权战略如果不能和产品平台战略相结合,公司仅仅生产一些依附于平台产品的产品,仅仅对关联技术而非核心技术进行改进,就不免在新的产品平台推出后被迫退出市场竞争。
  (二)、是技术联盟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紧密结合,以知识资源“内部化”谋取最大利益。
  技术联盟一方面降低了获取知识产权的成本,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获得新的知识产权的可能性,进而使参加联盟的企业都获得了优势的竞争地位。
  从企业经营角度讲,“两个或多个企业(或团体)进行合作,为实现特定商业目标而达成的任何安排或协议,都可称之为一种联盟。”由于“知识”(包括技术、信息、管理方法等)其实质是一种“公共产品”,极易被他人不经同意而学习和使用而不容易为所有者所控制,因此,尽管有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但仍然不能避免知识的市场失灵情况。企业的创新也并不总是能够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良好保护,同时,并非所有的知识产品都能得到保护,所以企业就有必要建立“知识联盟”,使知识资源内部化,进而获得更大效益。“知识联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用内部化的方式替代知识市场的行为,类似于科思所分析的企业取代市场的产权选择。”
  跨国公司进行战略合作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为了分担过高的研究费用。科技的发展和竞争的全球化使目前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费用越来越高昂。例如,据统计,美国开发一种新药的费用在10亿美元到20亿美元之间,这样的费用支出对于任何一个公司来讲都是高昂的。因此,充分利用其他企业的知识资源进而互相利用对方的技术资源必然成为跨国公司取得经营优势的一种可行方案。同时,“即使是最大而又最富有的公司也不可能收购具有与其未来发展有关资源的所有企业。”(Badaracco,1991)因此,联盟就成为必须。
  在建立“知识联盟”的过程中,跨国公司之间对于自己拥有的知识资源(包括知识产权和技术)采取交叉许可、技术互换、共享资源等方式进行合作,从而形成新的技术资源,获得新的、在独自经营和开发的情况下不可能获得的知识产权。另外,一般来讲,这种形式的技术合作可以降低跨国公司获得技术的费用。因为,交叉许可和技术互换往往是以较低、甚至免费的方式进行的。由此,跨国公司通过共同的研究和发展战略合作,整合两个企业的资源,以最大可能的内部化形成了对外部市场的强大的竞争力。实证研究表明,在研究和开发方面,有近1/3的企业有强烈的合作愿望。而对于越接近市场的活动,如财务、市场等方面,公司的合作愿望就越低。
  实证表明,知识联盟对于加快技术开发速度和提高技术开发能力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例如,从液化石油气制芳烃的CYELAR技术,是有英国石油公司与环球油品公司联合开发的;烯烃异构化工工艺是英国石油与美国莫比尔公司联合开发的;氧化法制高纯苯酚工艺是英国石油与凯洛格公司和赫思里斯公司联合开发的等等。
  联盟一方面降低了技术开发的成本,使得跨国公司取得知识产权更为容易,同时,联盟本身资源的内部化过程又使知识产权市场化的弊端降到最低。联盟内可以共同使用共同开发的技术,而不需要到市场上购买自己需要的技术,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那种购买不到必须技术的情况发生。相比较而言,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战略联盟比单独研究、完全依赖自身资源进行经营的公司往往具有更强大的竞争优势。知识联盟对于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有重要意义。
  应该指出,在跨国公司进行战略合作的过程中,公司所掌握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技术资源是进行战略合作的基础。研究表明,一个企业的技术能力越是强大,它在“知识联盟”中就有可能得到更大的利益。实证表明,一个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越多,它在建立联盟的过程中就掌握着更大的发言权。以三菱公司为例,它在面临侵权指控时,往往以自己掌握的知识产权为条件,与对方达成互相许可使用的协议,进而建立知识联盟。
  同时,即使在知识联盟的内部,联盟各方对于知识产权,尤其是核心知识产权的控制也是十分重要的。就象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垄断产生竞争,竞争产生垄断。垄断者彼此竞争着,竞争者变成了垄断者,——垄断只有不断投入竞争才能维持自己。”联盟作为一种垄断形式,是竞争状态的独特表现,今天的联盟也可能成为明天的对手,跨国公司对于联盟的取舍只有一个标准,就是是否有利于利润的增加和竞争力的提高。一旦情况发生变化,联盟必然瓦解。因此,联盟内部对于技术和信息上的分享并不代表跨国公司在法律上放弃对于知识产权的严格掌控。否则,在联盟崩溃时,原来的竞争优势会立即转变为竞争劣势。
  (三)、标准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紧密结合。
  技术标准是另外一种市场保护的方式。一个产品尽管有实用性,如果不符合法律要求
  的技术标准,仍然不能进入市场。今天,越来越多的国家使用技术标准的手段来规范市
  场。技术标准的实质是消费者对产品综合指标要求的法律体现,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反映了
  产品的生产者在市场占有方面的利益需求。
  企业掌握知识产权当然有助于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但是,实践表明,就同一技术目的而言,总会有不同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因此,仅仅掌握一种或者多种知识产权仍然要面临市场竞争的压力,而一旦公司掌握的知识产权成为了技术标准,那么,在与其他企业的竞争当中,它就占据了绝对优势。市场就变成了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拥有者的垄断市场。一般来讲,垄断的市场是没有效率的市场,各个市场经济国家总是要尽力避免垄断的出现,因此,公司要使一种知识产权要成为技术标准,必然是通过同政府的谈判和交易实现的,而非通过市场竞争。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跨国公司的政治行为在实现其战略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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